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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專欄:公平交易法中的市場界定(下):地理市場

  • 法律專欄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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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 展旗 顧問

 

在公平交易法的領域,界定市場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為何重要請見:公平法專欄:公平交易法的市場界定)

上次談了有關產品市場的議題,在界定出產品市場後(公平法專欄:公平交易法中的產品市場),接下就要界定地理市場了。上兩篇文章所說明的概念和界定方法,在界定地理市場時大部分都仍可適用,而本篇將說明界定「地理市場」時,一些需額外注意的重點事項。

 

地理市場界定的考量因素

 

之前曾提過,界定「產品市場」時,主要是考量「不同產品之間」是否具有需求或供給之合理可替代性。而界定「地理市場」時,「替代性」仍是考量的關鍵,其考量的是「位於不同區域之產品供應來源之間」是否具有合理替代性;也就是說,購買者可不可以在這些不同區域的供應商之間很輕易的做轉換。例如說,新北市的消費者想要和朋友一起唱KTV,但對新北市的業者都不太滿意,此時消費者因交通便利等因素,可以很容易地轉換到台北市的KTV業者來作選擇。這時候我們就可以說:針對「KTV」這個特定產品市場,新北市和台北市屬於同一個地理市場,因為這兩個區域的業者彼此間顯然是有高度替代性的。

 

依據公平會所定的市場界定處理原則,著重於從需求替代、供給替代的概念出發,來進行地理市場界定,其羅列的考量因素如下:

(1)不同區域間產品價格變化及運輸成本大小。

(2)產品特性及其用途。

(3)交易相對人在不同區域購買產品之交易成本大小。

(4)交易相對人對產品獲取之便利性。

(5)交易相對人在產品價格調整時,選擇至不同區域購買之情況。

(6)交易相對人及競爭事業對於產品區域間替代關係之看法。

(7)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

(8)其他與地理市場界定相關之事證。

 

考量重點之一:政府管制措施

 

在以上這些考量因素中,「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之規定」雖然列於末端,不過在實務上,政府管制措施卻通常是需要先行考量的重點。因為很多時候雖然消費者有意願轉換,而跨區的供應商也願意提供,但卻因政府透過法令施以限制而只能徒呼負負。

 

最明顯的例子便是有線電視。早期法令將全國有線電視經營區共劃分為51區,並且限制跨區經營,因此在跨經營區的業者彼此間無法替代的情況下,每一個經營區就是一個獨立的地理市場。可以想見在市場界定範圍如此窄小之下,業者的市場地位會有多大,事實上據統計當時獨占經營者即高達38區。而在近期法令修改之後,調整有線電視經營區以直轄市、縣(市)為最小經營區域,並且開放新進業者申請及原既有業者得變更跨區營業,才使得原經營區在新進及跨區業者進入後產生競爭,地理市場的界定也隨之擴大。

 

考量重點之二:距離成本因素

 

不過當法令上並未禁止跨區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也不意味著業者或消費者在經濟上可以輕易地跨區提供或購買,因為距離成本因素也會造成事實上的障礙。公平會在考量因素中所列的「不同區域間產品價格變化及運輸成本大小」、「交易相對人在不同區域購買產品之交易成本大小」、「交易相對人對產品獲取之便利性」,便是基於距離成本因素而審酌的事項。

 

1、「商品」的距離成本因素

 

在商品方面,會因為距離而產生運輸成本,這在理解上較為直觀。而商品本身的特性及運費所占的比例,也會對距離成本因素有所影響,並進而影響交易決定。舉例來說,砂石、預拌混凝土等非常笨重,運輸費用在成本結構中占相當大的比例,尤其預拌混凝土容易凝固,銷售範圍更因此有所限制,故在考量商品特性與運費成本之情形下,無論供給者或需求者均傾向於在就近區域範圍內供料或購買,因此在界定地理市場時便不會以全國為範圍,例如《南部水泥業聯合行為案》中,公平會便將地理市場分別界定為臺南市及高雄市(參考公平會公處字第108021號處分書)。

 

2、「服務」的距離成本因素

 

在服務方面,也有可能因為距離成本因素而影響地理市場界定。例如《臺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行為案》中,被處分人雖主張保全業法未規定保全業者須加入當地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凡經許可之保全業者均得於各縣市營業,故地理市場範圍應界定為全國,但這個主張並未獲公平會及法院採納。公平會認為在需求替代性方面,駐衛保全服務乃是提供特定地點(公寓大廈、社區、學校或工廠等)之安全防護,受限於駐衛地點具有無法移動之性質,故不似其他商品或服務之需求者,可經由移動商品或服務之交付地點而與供給者交易;在供給替代性方面,因駐衛保全服務之提供涉及保全人員派遣、值勤、巡邏、緊急狀況通報及支援等事項而具區域性,也就是說距離成本因素會阻礙跨區提供服務之誘因及能力,因此將該案的地理市場界定為「中部地區」,並獲得法院的支持(參考公平會公處字第106039號處分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

 

考量重點之三:進口與出口

 

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多數商品或服務的進出口值均占一定的比例,此時地理市場究應界定為「我國境內」抑或「全球」,是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在結合案中,申報事業通常會主張:既然有進出口存在,表示國外的供應商和國內的供應商是可以互相替代的,因此地理市場應該以全球為範圍。公平會對這樣的主張並不會貿然接納,實務上可能會採用Elzinga-Hogarty檢測法(簡稱E-H檢測法)來作進一步檢証。事實上有許多結合案件,例如喧騰一時的日月光與矽品結合案,或是爭訟達十年之久的燁聯與唐榮結合案,其爭點便是繞著這個議題以及檢測方法進行攻防。

 

1、E-H檢測法的操作方式

 

E-H檢測法是由Elzinga和Hogarty兩位經濟學家所提出,主要是以LIFO和LOFI指標來界定地理市場範圍,其操作方式如下:

 

(1)計算LIFO值(little in from outside,即小額輸入量,計算方法為:產品進口量/國內消費量)。若LIFO值小於25%,表示從需求面而言,當地消費者所消費的總量中,僅有少部分是來自外地進口。

 

(2)計算LOFI值(little out from inside,即小額輸出量,計算方法為:產品出口量/國內生產量)若LOFI值小於25%,表示從供給面而言,當地生產的產品,僅有少部分出口銷售至外地。

 

(3)若LIFO值及LOFI值均不超過25%,則表示本案產品之國內總需求,主要是由國內生產廠商來滿足;而來自國外之產品數量有限,則可判斷國外生產商自由進出國內市場仍有多方障礙,因此不應計入我國消費市場之供給方。也就是說,國內的生產與消費無須仰賴國外產品的 輸出與輸入,國內產品與外國產品並無明顯的替代,因此地理市場應為「我國境內」

 

2、E-H檢測法的實務運用

 

在《日月光與矽品結合案》中,申報事業主張日月光與矽品的市場係以國外市場為主,其國外市場營收均分別佔總營收極大比例,並依E-H檢測法計算出LOFI指標等數值,以證明地理市場範圍應界定為「全球」。此案雖然多歷波折,惟最後公平會確將地理市場界定為「全球」,並作出不禁止結合之決定。

 

而在《燁聯與唐榮結合案》中,運用E-H檢測法算出的LIFO和LIFO值,則是迄今仍爭訟不休的重要爭點。申報事業主張其算出的LIFO為67%、LOFI為81%,均遠高於25%,故認為地理市場範圍應界定為「全球」。而公平會算出的數值則小的多,故認為地理市場為「我國境域」。法院認為兩造算出的數值之所以呈現如此大的差異,乃是因為所採用的數字是否有重複計算、重複認列等事實問題有待釐清,惟亦肯認E-H檢測法可以作為界定地理市場的方法。此外法院也提醒,從「我國境內市場」到「全球市場」間,還有很多種「跨國區域市場」存在之可能性(例如內含我國及日韓與中國大陸等之東北亞區域)。因此,若重新計算出LIFO值與LOFI值確遠高於25%,雖可得知市場範圍應該比「我國境內」更大,但接下來應續對「跨國區域市場」區域範圍為界定,而非直接認定為「全球市場」(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8年度判字第400號判決)。


小結

以上三篇關於市場界定的系列文章,介紹了競爭法中關於市場界定的概念、重要性以及許多界定的方法,包括公平會明定於處理原則中的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交叉彈性檢測法、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以及雖未明定但實務上有所運用的E-H檢測法等。事實上市場界定分析方法眾多,並不侷限於以上介紹的這些,而各項界定方法運用上也沒有絕對的優先順序,實務上究要採取哪種界定方法,取決於個案事實及所能取得的資料而定。

 

此外需提醒的是,在相同的個案運用不同的界定方法,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實際上個案所須考量的因素很多,公平會在具體個案的市場界定判斷上,除考量事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內容種類、商品特性、產業特性、資料屬性外,也會考量個案系爭事由、所涉及的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因素來界定市場。市場界定可說是競爭法的基石,在大多數的個案中都屬於迴避不了且需要先行處理的議題,而實際運作時更會橫跨產業面、經濟面、法律面等領域,操作上相形複雜,因此事業倘若面臨競爭法上的申請或調查,宜尋求專業諮詢與協助,以利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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