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別於歷任美國司法部副部長在美國海外反貪腐法建立執行面上備忘錄的做法(例如之前著名的Yates Memo),Rosenstein副部長將不再蕭規曹隨,所以未來將不會有Rosenstein Memo。取而代之的,是將海外反貪腐法的執行事項整合在DOJ的手冊(manual)中,供檢察官與各跨國企業參考,使海外反貪腐法的調查具有一致性。
其次,企業協助檢察官與調查員進行海外反貪腐法的調查是有利於公司的。對於並非位於美國的海外企業來說,所有美國司法部所需要的文件都需要翻譯成英文、所有可能涉及貪腐的行為都要優先向美國司法部報告、必須協助美國司法部對位於海外的特定人士進行訪談與詢問。更重要的是,如果海外企業試圖使用GDPR來主張隱私權的保護避免提供文件時,美國司法部會認為這是不配合的表現。這暗示著海外企業如果試圖躲在GDPR或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傘之下,可能會沒有辦法享受到配合美國司法部調查的好處。也就是說,不配合調查的話,海外企業將無法根據美國司法部在西元2017年11月29日公布的政策而獲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rebuttable presumption that DOJ will not prosecute)。
此外,為了避免企業同一不法行為受到多個機關的追訴,Rosenstein宣示新政策將強調各機關間的協調。這包括四個不同的面向:
1. 新的政策再次確立聯邦政府的刑事執行不應該被用在對企業犯罪調查與起訴無關的目的上。簡單來說,美國司法部各執行人員不得使用刑事調查的威脅來迫使企業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以貫徹公平與法治的原則。這是禁止執法人員以刑逼民的概念。
2. 各不同政府機關間應進行協調合作,對於企業同一不法行為的處罰,必須要考慮其他機關的罰金、沒收與處罰,以避免不合比例的懲罰。
3. 新的政策鼓勵司法部的執法人員應與其他聯邦、州、各地方政府以及外國的執法機構協調合作,處理企業的同一個不法行為。在此面向上,考慮到台灣甫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未來美國司法部是否會開啟更多位於台灣的跨國企業的貪腐行為調查,值得注意。
4. 新的政策設定了相當多有關裁罰上的考量因子。例如,若企業適當且即時的配合調查,將獲得裁罰上的減輕,刑事上也可能獲得不起訴處分。
感謝Roxin Alliance在美國的法律事務所Foley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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