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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in Alliance「全球調查、政府執行與法令遵循論壇」

  • 法律專欄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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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歐陽弘律師在Roxin Alliance舉辦的「全球調查、政府執行與法令遵循論壇」演講內容中文摘要:

 

「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我們的政府是法治的,不是人治的 (government of laws, not of men),所以對於跨國企業來說,國際間近來所關注的貪腐、賄賂等議題,在台灣投資時並非重點,關鍵問題毋寧是台灣的商業法令是否充足,使跨國企業得以依循。在此一方面,雖然台灣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清楚區隔賄賂與餽贈的不同,但是更進一步有助於公司揭弊的吹哨者條款,卻散見在勞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其他單行法規中,無一般性的規範。此使公司治理上較難進行整體性的規劃。

 

當跨國企業內部有員工向各國政府官員行賄時,即可能有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以海外反貪污行為法(FCPA)追究公司刑事責任的問題。此時公司若透過外部律師進行企業內部調查並且主動揭露,可有效減輕罰則,因此台灣方面在法令上可如何配合,即值得探討。目前台灣有關美國FCPA的實例,是法商Alstom在2014年所涉及在台灣不當僱用退休政府官員作為公司顧問的刑事責任一案。由於台灣法律上一般來說並無公司的刑事責任,因此若由公司委任外部律師向公司員工進行內部調查時,該律師並非公司員工的辯護人,律師調查後的工作成果(work product),是否仍能主張台灣刑事訴訟法下律師的秘匿特權,比照美國法下律師的秘匿特權,避免司法當局的搜索、扣押,目前無案例可供參考,但解釋上應採肯定說,始能讓跨國公司勇於自行揭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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