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基準法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1)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部分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將於107年3月1日施行。
(2)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採核實計算:刪除舊法「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做八給十二」,改為核實計算。(刪除舊法勞基法第24條第3項)
(3) 延長工時得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於每三個月期間內彈性調整,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每月延長工時上限仍為46小時,但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提高為54小時,惟每三個月總延長工時仍不得超過138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
2. 公司若雇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欲調整延長工時之上限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未報備查者,將受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32條 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
(4) 明文化勞動實務上以補休代替請領加班費之彈性機制:
1.舊法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制度,而是以相關函釋說明補休標準、期限、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理由勞資協商決定,如勞動 2字第 0980011211 號函、勞動條 2字第 1060130937 號函,但相關內容尚非明確。
2. 是以,此次明訂勞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後,得以補休代替請領加班費,但補休應經雇主同意,以兼顧雇主人力調動需求,而補休時數以加班時數計算之。至於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期間屆至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補休時數,按延長工時或休息日之工資計算發給 工資,未發給工資者,將受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32條之1、第79條第1項第1款)
(5) 7休1例假原則調整須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符合指定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調整,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雇主若欲調整7休1例假原則,除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屬於勞動部指定行業外,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而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僅允許具有「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之情形,方得調整例假。(勞基法第36條第4、5項)
2.公司若雇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欲調整例假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未報備查者,將受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36條第5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
(6) 特別休假若於年度終結前未休完,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得遞延至次一年度,若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
(7) 輪班制變更休息時間應限於特殊情形且經勞動部公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工作採輪班制者,若雇主欲於更換班次時,變更休息時間自11小時減為連續8小時,僅限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情形,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始得為之。(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第3項)
2.公司若雇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欲調整例假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若未報備查者,將受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34條第3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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