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賴 玠宇 律師、蔡 亦凡 助理
因應武漢肺炎,許多雇主開始要求勞工在家工作(下稱:居家勞工),惟雇主仍應遵循相關的勞動法令,以免受行政機關裁罰或產生勞資爭議。
與居家勞工相關的法規,除了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的一般規定,尚有勞動部訂定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下稱:「在外工作指導原則」)可供參考。
壹、 工作場所得由勞雇雙方合意變更之,但不得就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
一、 由於居家工作涉及工作場所的變動,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應由勞雇雙方同意。若原先勞動契約並無約定雇主得指派勞工在家工作,則雇主須取得勞工同意,才可使勞工居家工作。
二、 不過,縱使勞雇雙方已合意變更工作地點,雇主於調動時,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的變更。
貳、 雇主仍應就居家勞工之工作時間,依法備置出勤紀錄
一、 居家勞工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等事項,仍須於符合勞基法規定,且雇主仍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雇主不會因為勞工居家工作,就免於遵守上述製作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
二、 居家勞工,如何打卡、簽到以作成勞工出勤紀錄?
具體而言可參照在外工作指導原則關於「電傳勞動工作者」的規定,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由居家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參、 雇主每月固定給予勞工的交通津貼(獎金),須予居家勞工議定後,始能取消
交通津貼(獎金)給予若為實支實付(依憑證核銷),或依員工實際通勤距離核給,則非勞工工作所獲得之對價,雇主即可免除給付責任。但若該交通津貼(獎金)為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對價、經常性給與定額交通津貼(獎金),就具有工資性質,雇主在與居家勞工議定取消前仍應繼續給付。
肆、 結論
雇主務必注意上述內容,在透過防疫應變措施降低事業損失的同時,也降低未確實遵守勞動法規所導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