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吳 育芬 公證人
一、 租屋這件事
對許多房東而言,將自己存了大半輩子積蓄才買的房子出租,除了要擔心房客是否會好好維護房子,更害怕遇到租霸,不只積欠租金,甚至在租約到期時,還賴著不搬遷,最後房東可能為了避免耗費精力時間,提訴訟跑法院,寧願選擇免除房客積欠的租金,只希望能將房子要回來就好。
「租約已經結束了,房東卻拖著不還押金」、「住到一半,突然被通知要搬走,才知道跟我簽租約的人是二房東,而且二房東轉租沒有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簽了五年的租約,店面都已經投入成本裝潢了,結果房東將房子賣給別人,被買主要求搬遷」這些則是房客們的心聲。
房東們無不希望自己遇到的是能準時繳房租、愛惜房子的好房客,房客則希望租屋期間不用擔心會否臨時突然被要求搬遷,如果房子內部設施有需要維修,房東能即時想辦法解決。租賃關係要能穩定長久,減少紛爭,也許大家會覺得,人的因素還是最重要,所以不免抱著只要睜大眼睛,挑選好房東好房客就可以了的心態。
挑選值得信任的房東或房客固然重要,但短暫的租約磋商過程,恐怕無法預期在長久的租約關係中,是否真能如自己預想,若能利用公證制度,防範未來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才能真正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局面。
二、 租約公證如何保障房東?
如果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不搬走,房東千萬不能利用斷水斷電或是換鎖的方式逼房客搬遷,否則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得不償失!如此一來,房東們可能會想,是否只剩下向房客道德勸說或是上法院訴訟這兩個選擇了呢?
其實如果在簽租賃契約的時候,可以利用公證制度,作事前的預防,就可以省去上述困擾。租約經過公證後,若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房客遲不搬走,只要有這樣的情形,房東都可以拿公證書,請地方法院的執行處,就積欠租金的部分,執行房客名下的財產,或是要求房客搬遷。
如果租約沒有公證,則不論是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不搬走的情形,房東都必須透過打官司的方式,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後,才能持該判決向房客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打官司不僅耗費勞力、時間,需要付出的律師費及訴訟費用,恐怕更是租約公證費用的數倍之多。
至於房東們也許會擔心,要求租約公證會不會導致房客承租的意願較低,但是進一步思考,如果房客連租約公證都不願意配合,是否真的有誠意履行這份租約,房東又如何能不擔心會不會遇到租霸呢?
三、 租約公證如何保障房客?
對房客而言,租約公證,公證人可以協助確認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著是否為有權轉租房子的二房東,避免倉促簽約,導致在租約期間,突然有真正的所有權人向自己主張權利,要求自己搬走。且租約經公證後,租約到期時,如果房東遲遲不交還押租金,房客一樣可以拿公證書請求地方法院的執行處執行房東的財產。
此外,法律為了保障房客的權益,設計「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的制度(民法第425條),也就是租賃期間內,即使房東將房屋的所有權讓與給第三人(例如房東將房屋賣掉的情形),房客仍然可以對受讓房子所有權的第三人(例如房屋的買受人)主張租賃關係仍然存在。簡單來說,原則上房客不用擔心在租賃期間內,房東把房子賣掉,自己會被房子的買受人要求搬遷。
但是這個保障房客的制度也有例外的情形,當租賃期間超過5年或是租約沒有定期限,而且租約沒有經過公證的時候,房客就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因此,如果房客租屋的目的是營業用途,通常對承租的房子已經投入大量成本裝潢規劃,必定希望租賃關係能如自己預期的穩定長久,此時,租約公證才能真正保障承租人的權益。
四、 結語
租約公證是一個保障房東及房客雙方權益的制度,透過租約的公證過程,由公證人向雙方闡明法律上的規定,讓房東及房客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進而建立彼此的信賴關係,在簽租約時花些許時間及費用做事前預防,才能真正消弭訴訟於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