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賴 玠宇 律師、蔡 亦凡 助理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一年總計12天。本所介紹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雇主有哪些應當注意的資訊,供雇主作參考:
一、 女性受僱者可以請幾次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一年總計12可請12次(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二、 受僱者請生理假的工資計算方式?
女性受僱者一年請超過3次的生理假時,自第4次的生理假將併入病假計算,而工資的計算方式也因有無併入病假而略有不同:
(一) 未併入病假的部分:
在請第1至3次的生理假時,不併入病假,女性受僱者於前述生理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予受僱者一半的工資。
(二) 併入病假的部分:
在第9至12次的生理假應併入病假計算。併入病假計算的生理假與其他病假天數若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時,則受僱者於前述生理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予受僱者一半的工資。已超過30天時,受僱者仍得再向雇主請生理假,但雇主可不給付超過上述天數限制的生理假期間的工資(見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4號令解釋)。
整理表格如下:
生理假日數 |
第1次至第3次 |
第4次至第12次 |
|
是否併入病假 |
否 |
是 |
|
薪資給付方式 |
減半發給 |
併入病假時未超過30天 |
減半發給 |
併入病假時已超過30天 |
得不給與薪資 |
(三) 舉例說明:
小華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到6月期間,已請過6次生理假,而在同年7月至10月共請了27天病假。小華同年4月到6月的3次生理假,應與同年7月至10月的27天病假一同計算,因此小華本年度30日病假即已請領完畢。雖然小華在11月至12月仍可請生理假,但雇主可不給付小華生理假的工資。
三、 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雇主有拒絕與審核的權利嗎?
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受僱者請求請生理假時,雇主不得以違反公司請假規則(例如要求於上班日一定期間前通知主管)等理由拒絕。只要受僱者有事前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已行使其包含生理假等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給假之權限,即便受僱者告知要立即請假也是如此 (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8號判決)。
四、 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是否需提出證明文件?
否,無須提出證明文件。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已刪除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的規定。勞動部函釋(勞動條4字第1040132621號函)與多數實務見解,均以此認為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不需向雇主提出證明文件,反面解釋即為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未提出證明文件,拒絕受僱者請生理假。
五、受僱者請生理假,雇主還有哪些需要留意的地方?
(一)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求請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例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便喪失全勤獎金時,即違反前述規定,將受到2萬元至30萬元之行政罰鍰(勞動法訴字第1040003454號)。
(二) 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後,雇主不得以此為由進行懲處。例如,雇主以店務處理不良、重大會議未出席且未指派替代人員參加會議為由,計該名請生理假之女性受僱者申誡與警告,而罰款扣薪共1,300元。法院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該女性受僱者請求返還1,300元,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判決)。
(三) 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時,以請假程序,使請女性受僱者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即使與獎金考績無關,本質上亦屬於不利處分。例如,要求女性受僱人請生理假時,要到公司驗試紙。法院認為此造成女性員工額外的交通支出,侵害女性員工隱私權,萌生羞辱感,可能造成女性員工不敢請生理假而影響身體健康,因而被主管機關裁罰10萬元,並無不合(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六、 結論:
目前絕大多數行政機關與法院見解採取對女性受僱者有利的見解,因此雇主在面對受僱者請生理假的需求時,應盡量避免探究女性受僱者之隱私,要求提供相關證明,而作為應允之依據,亦不應因此給予不利處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