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未見其明的廣明:又一個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受害者

  • 法律專欄 2020/06/09
  • 分享到

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2020年6月5日,我國的科技公司廣明與惠普間有關光碟機價格限制的反托拉斯訴訟案,美國聯邦第五上訴巡迴法院雖然將廣明在台灣與中國的資產移交給接管人的命令有關截止日為5月1日的部分廢棄,但不僅其餘部分均維持,且更維持原地方法院判決美金4.38億元左右的賠償金額。這一場鉅額的跨國訴訟,廣明可說是又輸了。對此,廣明的總經理說,是律師認為贏的機率非常高,且當初會繼續進行訴訟,是認為這是很簡單的訴訟案子,不知怎麼會走到這一步。如果台灣的企業家對美國反托拉斯的訴訟,是如此認知的,那麼廣明將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的台灣企業。

 

       首先,反托拉斯訴訟一旦涉及價格控制,是行為本質上違法而無從辯解的難題。被指控的廠商若確實涉及價格控制,那只有盡速和解一途。友達2008年被美國反托拉斯法重懲的殷鑑不遠,如今又再一次讓廣明栽了跟斗,其中的一個類似點是,這兩家公司都認為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管不到他們,也就是認為美國法院對於他們的行為應無國際管轄權。然而,一旦這個抗辯失敗,那其後的實體抗辯就可說是會兵敗如山倒,除非友達或廣明根本沒有觸碰到任何有關價格的議題。

 

       在英美普通法的概念下,法院原則上是無從管轄境外的行為。因為自古以來,英國法院所建構的判例,就是國會所制定的法律裁罰,原則上推定只能處理在英國境內的行為。美國建國後,聯邦法院同樣採取這個不管境外行為的推定。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orrison v. Nat’l Australia Bank Ltd.一案中,就強調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的指出其有域外管轄的適用,法院就推定其無域外管轄權,不處理美國境外的行為。但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在20世紀以後改變了這個基本運作的邏輯。美國聯邦法院認為,美國境內的市場交易秩序若受到影響時,美國法院可以取得國際管轄權。1982年,國會通過了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FTAIA”)就將這個概念明文化。因此,必須是境外的行為對美國的貿易有直接的、實質的、合理可預測的結果,而且該結果產生反托拉斯的訴訟原因,美國法院才會對域外行為有國際管轄權。

 

       然而,廣明若要完全仰賴這個程序上的管轄權抗辯而戰到最後,就失去了利用FTAIA所能提供外國廠商最好的談判機會。因為最後美國境內的市場交易秩序很難不在某程度上被影響到,也就是惠普多少佔了點優勢,而且還要如同開外掛一般,外加美國法院的主場優勢。在指控方(惠普)與被指控方(廣明)都還不確定自己能否在此一論點上戰勝時,廣明會有機會與惠普和談,利用訴訟上不確定的風險降低自己的賠償金額,或找到替代性的紛爭解決方案。講白了,過了這村,沒了這店。此時,只要惠普全力證明美國法院的管轄權而且成功了,那無疑就是敞開了廣明日後必須要鉅額賠償的大門。猶記當年友達也是在管轄權上極力抗辯,沒有和解,而且他們的律師也是主張勝算極高,中間甚至曾短暫取得管轄權抗辯上的優勢,但最後仍然輸了。當然,美國律師是否刻意誇大了管轄權抗辯上的勝算,導致友達與廣明的高層都在此處產生誤判,這也是一種可能性,但我們外人都無從檢驗這個假設。

 

       此次廣明訴訟上的主張是「在美國境外製造之產品並銷售至美國境外,爾後透過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至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的情形,不構成美國法院取得管轄權的原因。也就是說,廣明主張美國的惠普公司是間接的產品購買者,並沒有因為廣明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因此FTAIA所要求的管轄權要件並沒有被滿足。這一點,法律上似乎站得住腳,但是惠普的專家證人Dr. Aron很輕易地從事實上反駁了廣明的論點。專家證人Dr. Aron說,他已經將所有有關HP美國境外子公司的文件排除在他審閱的範圍之外,所以事實上廣明的法律上論述根本無從開啟。因此,欠缺其他有效打擊該專家證人證詞的證據時,廣明連進一步讓法官審酌法律上是否有管轄權的機會,都沒有了。

 

       廣明其他的抗辯,是在證據法上,主張該證人作證時的證詞,欠缺前提事實,又是傳聞證據。不過,原審法官審判時都當場駁回了廣明律師詰問時的異議,這些原審法官在證據法上的裁量,不管是巡迴法院或最高法院,都會充分尊重原審法官的判斷,以此作為上訴理由,要讓巡迴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接受,是極其困難的事。歷史上,單純透過證據法上的爭議而成功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情形,可說相當少見,更何況此處是要挑戰原審法官的裁量。廣明又主張惠普的證人作證時陳述不實,似乎是涉及偽證的問題,但要主張偽證罪的構成,若沒有證人自身前後明顯矛盾的說詞,或是其他證人或證據可以證明有明顯相反的事實,也難以構成。因此,後續在美國的訴訟,很難令人期待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換言之,廣明如今在訴訟上已進退維谷,上訴美國最高法院成功的機會,相當的低。

 

       就此以觀,廣明如果堅持要透過訴訟爭取權利,可說是險阻重重,幾乎無任何樂觀的空間。原本,廣明尚可以用美國判決應透過台灣法院的判決承認與執行的論點,創造出與惠普和談的機會,看看能不能多少降低損害。只不過,美國第五巡迴法院的態度也相當明確,亦即僅以美國法院的立場要求廣明應遵守美國的執行命令,否則就是藐視法庭,連後續和談的空間也被壓縮了。現在既然美國法院資產移交命令的截止日期被廢棄,或許是另一次和談的機會,盡可能爭取緩衝的空間,但是鉅額的賠償,也已經無法免除。這一個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課,我國企業應該要好好學一學了。尤其是,一旦一開始做出錯誤判斷,就要盡快認錯,而不是繼續做出後續無謂的法律上爭執,否則又會如同廣明一般,錯上加錯,恐怕賠掉的是整個企業。

 

      我們不知道當時廣明為何會判斷這是一個簡單的訴訟案子,但是美國反托拉斯法下的域外管轄案件,美國法院很容易認定國際管轄權的存在,可以說是學習反托拉斯法的第一堂課。希望台灣企業能在面對反托拉斯法的訴訟時,能先牢記此點。所以這門課的學費,真的很貴。

 

Brain Trust: 信任託付,成就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