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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專欄:家樂福如何併購頂好超市才容易成功?

  • 法律專欄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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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 展旗 顧問

 

一、多角化結合乃以是否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作為得否適用簡化作業程序的門檻

 

「多角化結合」指的是參與結合事業之間,既沒有水平的競爭關係,也沒有垂直的上下游供應鏈關係的情形。這種情況的結合案,一般認為會減損競爭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公平會對於多角化結合的審查,通常可以採用簡化作業程序來處理,可以有效地縮短事業等待審查的時程。

 

不過在此需注意的是,有些結合案的參與事業雖然「目前」沒有競爭或供應關係,但「未來」可能因跨業經營等因素而導致彼此間出現水平或垂直的關係,此時公平會將會認定該多角化結合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審查時便不會採用簡化作業程序來處理,而是以其產生類似水平或垂直結合的狀態,進一步針對水平或垂直結合限制競爭效果的考量因素進行分析

 

公平會在判斷多角化結合是否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時,會考量以下的事項:

(一) 法令管制改變之可能性及對參與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影響。

(二) 技術進步使參與結合事業跨業經營之可能性。

(三) 參與結合事業原有跨業發展計畫。

(四) 其他影響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之因素。

 

公平會針對上述這些事項,考量的重點其實在於「假如未發生本件結合,原本的參與結合事業間,有沒有可能因為法令管制改變、技術進步或原本就有跨業發展計畫,而相互跨入對方所屬之市場,而形成實際之競爭關係」。也就是說,若原本有可能在未來形成的競爭關係,但在現在卻透過結合而預先將其消弭的話,公平會將會認為有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的疑慮,故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審查。因此,對事業來說,在進行多角化結合的申報時,若能在申報文件中針對上開事項妥為撰擬說明,將有助於減少公平會對該結合是否會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的疑慮,並藉由簡化作業程序迅速獲得審查通過。

 

值得一提的是,有時會因為市場界定的疑義,使得水平結合或多角化結合的區分不夠明確,此時申報事業可能面臨要採用哪種結合態樣來申報的策略抉擇。以最近媒體報導《家樂福宣布將併購頂好和Jasons超市》為例(參考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02/1728299.htm#ixzz6ROyr2ROw,公平會尚未收件),家樂福乃是量販店的龍頭業者,頂好和Jasons則是屬於超級市場,這兩種業態是不是屬於同一個市場而具有水平競爭關係呢?公平會對於量販店與超級市場的市場界定,尚無明確表態,在此情況下,申報時主張是屬於水平結合或是多角化結合,哪種情況較有利呢?

 

要區分是水平結合或是多角化結合,應從市場界定著手。近幾年量販店開始邁向進入社區的經營模式,希望能成為消費者的鄰居,而超級市場則朝擴大店面並且也提供生鮮食品的方向經營,此二者的區隔越來越小,對消費者來說,在選擇通路時這兩者之間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因此傾向認為可以將量販店與超級市場劃為同一個市場,因此本案應該屬於水平結合。

 

或許有人會認為,既然市場界定尚有模糊空間,而多角化結合較可能藉由簡化作業程序縮短等待時程,那當然要主張多角化結合較有利。不過若要筆者認為,若要主張本案是多角化結合,必須在「兩者不具有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方面,提出足夠強力的事證以說服公平會;但在家樂福早已利用「家樂福便利購」跨足超級市場的情況下,就算主張本案是多角化結合,也會被認為產生類似水平結合的狀態,故而最終仍需針對水平結合限制競爭效果的考量因素(即前文提過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進行評估。因此,縱使大力爭取適用多角化結合的簡化作業程序,恐怕仍會在「重要潛在競爭可能性」的關卡上白費功夫而浪費時間,倒不如針對水平結合所需的資料進行充分準備,較能使案件在上開各評估項目上順利通過審查。

 

關於《家樂福併購頂好超市案》,除了在產品市場的界定上涉及同業結合與異業結合的區分外,可考慮的事項如下:

 

(一)「地理市場的界定」方面:

家樂福和頂好超市的營業據點均遍布全國,因此地理市場固然有可能以全國為基礎,但考慮到消費者交通成本與時間的問題,很難期待台北的消費者會為了日常購物而遠赴高雄,固而地理市場的界定,應該以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圈,作進一步的劃分。參考公平會在《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曾以短程交通路網之個別縣市或相鄰縣市為範圍界定各區域市場,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間因設有綿密之公車及捷運路網因素,劃分為一地理市場,其餘「各縣市」自為單一地理市場(參見公結字第 108001 號結合案件決定書),本案的地理市場很有可能除了界定為全國之外,也會以個別縣市或相鄰縣市為範圍再作細分。由於市場界定會影響到市場集中度的評估,因此申報事業除了提出以全國為基礎的銷售金額等數據外,仍宜準備以「各縣市別」劃分的細部數據,較為妥當。

 

(二)「抗衡力量的評估」方面:

前文曾提過,關於抗衡力量的評估,指的是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箝制參與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量販店與超級市場都屬於流通事業,它們的下游交易相對人是消費者,而上游交易相對人則是各項商品的供應商。因此,在進行「抗衡力量」的評估時,需針對消費者與供應商兩方面分別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尤其在供應商方面,關於流通事業與供應商間的關係,向來是公平會所關注的重點,公平會為了防止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地位,更訂立「流通事業之規範說明」,條文中提醒了許多流通事業可能涉及違法的事項,例如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不當退貨、未事先與交易相對人進行協商並以書面方式訂定明確的下架條件或標準等行為,因此申報事業可以提出此方面的具體遵法情形。此外,家樂福與頂好均有推出自有品牌,倘若自有品牌占比過高可能會影響上游供應商生存,而結合後是否會因市場力量增強而對上游供應商有負面影響,也可能是評估的項目之一,因此申報事業宜備妥關於自有品牌的經營策略及具體銷售數據等資料,較為妥當。

 

二、「組合效果(portfolio effect)」也逐漸成為多角化結合的審查重點:

 

所謂組合效果,一般是指多角化結合雖然可以發揮規模經濟等正面效果,但也有可能使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能夠將原本具有的市場力量,延伸或轉換到另一個市場,此時事業若採用強制搭售等銷售策略,將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負面效果。但並不是所有的多角化結合案件都需要考慮「組合效果」,因為若要將原本的市場力量轉換到另一個市場,前提必須是事業在原本的市場,已經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而公平會實務上在進行組合效果的評估時,除了考量參與結合事業是否具有顯著市場力量之外,通常也會考慮銷售對象是否重疊、產品是否互補、以及採取搭售或綑綁銷售策略的可能性等因素,以評估是否會因結合而產生明顯排除競爭的情況。

 

以公平會在今年4月間通過的《國泰人壽與霖園樓管結合案》為例,國泰人壽主要經營人身保險服務,霖園樓管公司則提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彼此間沒有水平競爭關係或上下游的垂直關係,是很明顯的多角化結合。公平會在評估該結合的組合效果時,認為由於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在銷售對象上有所差異,較無可能形成搭售或捆綁銷售;此外,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間並不具生產或消費互補性,參與結合事業尚無可能藉由兼營人身保險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形成鞏固市場力或提升市場地位之效果,因此認定該結合並未產生明顯排除競爭的組合效果。

 

再回到純網銀結合案的例子,在多角化結合的「組合效果」方面,較有可能使人產生限制競爭疑慮的部分,筆者認為有以下兩點:

 

(一)《LINE Bank結合案》方面:

LINE通訊軟體在我國的用戶極多,可認為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如果將LINE Bank的連結內建於LINE通訊軟體內,將可使已擁有LINE通訊軟體帳號的用戶,可以直接連結到LINE Bank。也就是說,LINE在通訊軟體領域上的市場力量,可能藉此轉換到銀行領域,此時便會產生LINE通訊軟體是否會強制搭售LINE Bank純網銀服務之限制競爭疑慮。

 

(二)《將來銀行結合案》方面:

參與結合的中華電信、全聯公司、大台北瓦斯公司分別屬於電信、超級市場、區域天然氣供給等產業的龍頭業者,其市場力量也均不可忽視。倘若因結合而使中華電信或大台北瓦斯公司只針對透過將來銀行轉帳繳納的用戶給予折扣優惠,或全聯公司只接受將來銀行的支付工具,便有可能因明顯排除其他銀行的競爭,而產生限制競爭疑慮。

 

因此,雖然公平會並不會針對每一件多角化結合案都進行「組合效果」的審查,但倘若參與多角化結合的事業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則在提出結合申報書時,就此方面的說明即不可輕忽。申報文件中除了各項應載事項之外,就銷售對象及未來商業策略宜有所著墨,對於不會採取搭售或綑綁銷售策略以致於排除競爭等理由,亦可重點說明,以釐清公平會關於限制競爭的疑慮,並使結合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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