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TVBS採訪本所歐陽弘律師、賴玠宇律師、施予安律師所承辦之案件
做對的事情,不應該受到刑事的追訴與處罰。我們很高興我們的當事人保護自己與友人的舉動,獲得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
期待司法資源不會再被主動挑釁還反告被害人強制罪的人浪費掉。
TVBS新聞全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O-g9VpxaGw&feature=youtu.be
歐陽弘律師評論:「有的時候一個人即使沒有做錯事,一樣會碰到法律上的麻煩,而且是惡人先告狀的情形。但是做律師做這麼久,這麼一個不公平的案件,結果檢察官卻是『一次訊問完』隔日就起訴,讓我們準備的後續答辯狀,即使迅速遞進地檢署都來不及,也還是第一次看到。
我們的當事人要與友人聚餐,在停車場停車時,一個高壯的仁兄就忽然間衝過去對他們大罵、挑釁、追逐我們當事人的女性友人。我們的當事人擋在其他友人們前面,先是報警(警察沒來),然後出現與這位挑釁的仁兄繼續對峙等行為。之後,是我們的當事人被叫到警察局,罪名是涉嫌強制罪,而這位仁兄的索賠金額,是新台幣50萬。
每次想起這個案件,就會回憶起 Virginia v. Black, 538 U.S. 343 (2003) (First Amendment freedom of speech case) 的那位律師 David Baugh 說的話:刑事辯護律師,是在天上飛來一隻可怕的噴火龍、大家驚慌逃離的時候,仍會拿起劍與盾上前迎戰的人。我們的當事人在與友人聚餐時碰到了這隻龍,在刑事司法制度裡也碰到了一隻龍,我有機會在第一時間介入這個案子,與很多其他案件不同的是,當事人和我們都拿起了劍和盾,我們不願意妥協。
雖然偵查中某檢察官極短時間內就站在告訴人這一方而起訴,但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易字第173號判決)與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166號判決)都判決無罪。這是遲來的正義,只是令人費解,當時的起訴究竟是如何符合所謂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這個起訴門檻?還是這正是從前我上課時所教的,因為做出不起訴處分會有告訴人再議的問題,所以乾脆起訴才可以有效減輕地檢署案件數量的壓力?而訊問完隔日就起訴,起訴書是不是早已先寫好,在訊問前就已經做出了決定?此均非無疑,不勝感慨。
有趣的是,第一審無罪判決,地方法院法官就明確交代辯護人的抗辯是可採的,到了第二審,我陳述完辯護意見後,高等法院法官詢問檢察官意見時,高檢署的檢察官說:『有關辯護人的意見,原審法官已經寫得很清楚了』。言下之意,這位高檢署的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的肯定,再明顯不過了。當然,這麼明確地本於客觀義務而站在被告立場來陳述的檢察官,我也是第一次碰到,值得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