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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節稅踩雷!想省40萬土增稅 險丟房子

  • 法律專欄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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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黃 士洲 教授

 

 

摘要:

  1. 新北一位李小姐,沒結婚,沒小孩,從小疼愛大哥的小孩。罹癌決定將名下市值約1,000萬的公寓,先移轉過戶給侄子。

  2. 最先想用贈與,雖然房子公告價值在220萬贈與免稅額內,仍需付土地增值稅,贈與須以一般稅率計算,約需50萬元土增稅。

  3. 之後以買賣方式,把房子賣給姪子,土增稅就可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只要10萬元

  4. 不過,李小姐過世後,李小姐一位弟弟就向法院提告侄子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爭取繼承權利。

  5. 法院判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則成立,法院判了侄子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以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結案,另外承辦地政士也因共同正犯遭到判刑

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23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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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刑事案件有找到類似情況案件,但人名地點對不上。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108%2c%e5%af%a9%e8%a8%b4%2c1320%2c201909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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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意見:

  1. 依照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法院是認定向母親買入不動產的[買方]夫妻構成[詐術逃漏稅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四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二年。另逃漏以一般稅率課徵之土增稅約九十萬元,則以追徵價額方式,沒收不法利得,因為稅局沒有補課土增稅。

  2. 本案值得思考,構成詐術逃漏稅的原因-假買賣真贈與,虛構不實事實作為優惠稅率的適用前提。

  3. 一般假買賣的認定,通常是沒有支付價款即逕自過戶,或價款支付後又有回流事實。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刑事判決並沒有說明假買賣事實。

  4. 但是依照遺贈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內財產移轉,應有支付價款或承擔債務之事實,且有稅局核發免稅證明才可為移轉。

  5. 母親與子女間為二親等買賣時,應該有提出相當的款項支付證明,才可過戶,才可短納、逃漏土增稅的事實。這點判決就沒看出來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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