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欠稅案件多有爭議,但若想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留意相關限制,北區國稅局表示,最高法院程序嚴謹,若不是原始判決明確違法,否則上訴案件很容易被法院裁定駁回。
民眾如果因為稅務案件想上訴,務必留意《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當中明訂,如果想要針對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上訴,必須要該判決違背相關法令,否則不得為之。
官員指出,雖然尊重民眾上訴的權利,但仍要提醒上訴時,應善用合乎法規的表達方式。
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295507
---------
黃士洲教授意見:本號新聞可能是稅官或記者對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理解有錯誤,避免民眾誤認,特地說明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及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架構,首先第242條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亦即徵納雙方上訴均需指出(而非證明)原審高等法院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作為上訴理由;換言之,原審判決只要有違背法令之疑義,原被告即可具體指明後,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自會在實體判決中審理原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除了進一步解說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外,還列舉各種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事,例如判決理由不備或自相矛盾,或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
個人從事稅務案件與觀察稅務判決之經驗,徵納雙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二審,會先經過形式審查-上訴人是否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如果被認定有具體指摘,再來進入實體審查-原審判決適用法令是否正確。
最高行政法院形式審查沒有過關,會做出裁定。如果形式審查過關,但原判決適用法令並無違誤,或判決結果可由其他法令支撐,則以判決駁回。
本則新聞錯誤之處,是讓人誤以為上訴人只有在證明原審判決有明顯適用法令的違誤時,才有上訴權限;換言之,把上訴成功跟上訴受理混淆再一起了。
本文著作權由黃士洲教授擁有,經黃士洲教授同意轉載,其法律意見不代表本事務所立場,但歡迎有法律諮詢需要者與本所聯絡,以便與黃士洲教授共同協助客戶進行實務與學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