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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稅稅唸學堂/莊先生病重變更要保人 國稅局找上莊太太說她漏報保單遺產(實質課稅認定之贈與行為)

  • 法律專欄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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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黃 士洲 教授

 

 

摘要:

  1. 莊先生(化名)來自雙薪家庭,他以莊太太為被保險人買了四張保單,若莊太太有個萬一,保險給付可以彌補莊太太的那份收入。107年莊先生重病,為了讓保單繼續,更改保單要保人和受益人,要保人改成莊太太

  2. 莊先生過世後,高雄國稅局找上莊太太,說她漏報上述四張保單遺產,補遺產稅41萬多元,罰款32萬多元

  3.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更改保單要保人是「贈與」行為,要核課贈與稅,夫妻之間的贈與免稅。因為,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變更要保人就是保單的移轉,當下保單價值準備金多少就是移轉多少財產。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官員說,四張保單更改要保人的時間是在莊先生過世前兩個月內,所以要申報為遺產。

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530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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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意見:

  1. 本則新聞=稽徵實務做法,昨天北商財產稅課剛好講到變更要保人、受益人會被稅局當作贈與。此實務操作的妥當性,可從多個角度切入。

  2. 首先,變更要保人=處分資產,是否就等於應稅贈與?特別是遺贈稅法針對贈與的立法體例是採取1.民事贈與(4(2))與2.以贈與論(5),稅局實務作法之變更要保人=應稅贈與,並不在文義涵蓋範圍。

  3. 稅局實務作法之變更要保人=應稅贈與,源自於經濟觀察法(實質課稅)的操作,將4(2)的一般贈與進行擴大解釋,國內司法與稽徵實務接受這種操作,其他國家則是透過指導原則或特別防杜條款予以明確化。

  4. 其次,15條擬制遺產的文義是兩年內贈與特定對象,擬制為遺產課稅,擬制遺產的生前贈與行為解釋上應否擴及遺贈稅法明文規定以外之實質課稅認定之贈與行為,也值得思考。

  5. 退一萬步言,認為變更要保人=應稅贈與=兩年內擬制遺產,罰鍰部分的客觀違章事實=所漏稅額,來自雙重擬制事實,已有裁罰上疑義,變更要保人=贈與的操作欠缺稅法明文規定,而是源自於實質課稅操作,是否也為納保法規定之納稅人的注意義務範圍

  6. 最後,此問題毋寧可透過申報指引(guideline)方式解決徵納僵局,亦即在申報書所附指引中或檢核單中,請納稅人閱讀、勾選,是否有生前購買保單、變更要保人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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