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台南陳先生,父親去年驟逝,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約為150萬元左右,陳先生無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擔心未在期限內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2. 陳先生發現,陳爸爸生前已簽約出售二筆土地,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會入帳,然而這二筆土地已是被列管的遺產,無法隨意移轉。
3.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不過稅法也有項但書,如果納稅義務人基於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的話,可以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4. 納保官建議下,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拿到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土地出售,順利繳清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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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意見:
遺贈稅法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第41條:....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第26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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