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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專欄:雙合同衍生的合同、稅務與刑事風險

  • 法律專欄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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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陳 元熹 顧問

       

       在大陸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與本地公司進行交易時,可能會碰到對方要求簽署陰陽合同的情形。

 

       首先,「陰陽合同」並不是一個專門的法律術語,也不是指兩份合同一陰一陽互相補充;陰陽合同指的是合同雙方就同一個事項同一筆交易,簽訂一份對外的「陽合同」,同時簽訂一份不對外披露的「陰合同」或者「抽屜協議」。

 

       陰陽合同在貨物買賣,服務交易中都非常常見。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在從本地公司採購原材料時,如果沒有特別要求,本地公司往往會傾向於簽訂一份收款人為本地公司實際控制人,收款帳號為個人帳號,金額為不含稅金額的合同。這樣的合同理所當然的不會披露給相關部門。當然,通過稅務改革,完全不繳納稅務幾乎是不可能的,於是現在本地公司會根據客戶的要求,通過在貨物之外額外增加稅金的方式,要求客戶支付實際總價然後開出發票。

 

       又例如在某些特定交易,例如房產交易中,房產所對應的契稅,增值稅等與房屋總價直接相關:契稅通常為房屋總價1.5%-5%,增值稅為房屋增值部分的5%,個人所得稅為增值部分的20%。於是常常有房產交易的買賣雙方,簽訂一份總價較低的陽合同,提交給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以及稅務部門用以辦理房產交易過戶和稅務登記;同時簽訂一份總價較高陰合同,約定買方另行支付賣方高出部分的對價。

 

       雖然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可以看出,陰陽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隱瞞真實交易,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陰陽合同的操作在實踐中容易導致企業經營的各種風險,包括合同風險,稅務風險,刑事風險,其他風險等。

 

合同風險簽訂陰陽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

       根據2020年實行的《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由於陰陽合同在實踐中,肯定符合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虛假意思表示,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符合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只需符合其中一條,合同所約定的民事行為便自始無效;進而應當適用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導致根據這些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陰陽合同的簽訂是無效的,根據合同所進行的買賣、轉讓等行為也是無效的,而且從簽訂的時候就是無效的。那麼最終導致的後果就是合同的相對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合同無效的特殊情形,以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稅務風險:稅務部分須補繳稅額,並補繳滯納金,罰款範圍是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稅款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復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4條之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事風險:可能涉及逃避繳納稅款罪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惟初次犯罪且逃稅數額未達百分之三十的狀況下,經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金及受到行政處罰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刑法第201條及中國刑法修正案(七)之規定: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任何逃稅案件,必須首先經過稅務機關的處理,否則司法機關不得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若要不追究刑事責任,可積極採取措施、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並到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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