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口可樂2020年11月打輸移轉訂價的稅務訴訟,2007-2009的權利金被調高至90億美元。
可口可樂的經營模式是美國總公司轄下七個不同國家的全球供應公司(Supply Points),由七個供應公司提供濃縮糖漿給各國的獨立裝瓶公司,製造之後,分銷當地零售商。
總公司與各個供應公司以10:50:50方式分潤,營銷利潤的10%優先給供應公司,剩下的部分總公司與供應公司對分,但總公司所收取的權利金,包含在總公司應分得的50裡面。
IRS認為各個供應公司所拿到的利潤過高,違反常規交易原則。
美國稅務法院贊同IRS主張,認為舉證責任在可口可樂方,可口可樂應舉證稅局所採取交易淨利率法(TNMM)並不適合本案。
稅務法院認為可口可樂的可比較交易法(CUT)不適用於本案,這是因為可口可樂的智慧財產權過於獨特且有極高的價值(unique and extremely valuable)。
本案判決後,若可口可樂不上訴確定,後續還須解決所產生的巨額重複課稅效應(調高權利金後,各供應公司的對應稅負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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