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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令劃定洗錢防制法虛擬通貨範圍

  • 法律專欄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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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侯 怡帆 實習律師

 

  「洗錢防制法」第5條於107年11月修正,明定辦理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也適用金融機構關於反洗錢之規定,行政院同時指定金管會為新台幣計價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及主要虛擬通貨業務之主管機關。

  

      行政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7日以臺法字第1100167722號號令發布關於虛擬通貨之相關規定。關於該函令之內容,係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ring)於109年所發布之指導方針,進一步劃定虛擬通貨之平台及交易業務範圍,明確規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須遵守之洗錢防制義務,該函令預計將於同年7月1日生效。

 

       申言之,此次劃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範圍共有五,分別為:(1)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2)虛擬通貨間之交換;(3)進行虛擬通貨間之移轉;(4)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5)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就此次函令劃定之範圍,說明如下:

 

  首先就第一點,其涵蓋範圍即包括數間虛擬貨幣交換所,如MaiCoin[1]、BitAsset[2],然台灣之交易所,尤其是有與法幣對接之交易所,多建有控管機制,故影響不大;

  

       第二點,涉及Defi技術中之部分項目,此項涵蓋範圍極廣。亦即,在幣幣交易之情形下,未來可能也須採取實名制。在現行去中心化金融監理力道不足之情形下,此塊監管值得密切追蹤其發展;

 

  第三點之虛擬通貨之移轉,則涉及場外交易業者(Over-the-counter)、虛擬貨幣冷錢包業者等;

 

  第四點則主要針對虛擬通貨託管商做規範,多數協助數位資產業進行資安之監理科技業者(RegTech)也涵蓋在內;

 

  第五點則是針對虛擬貨幣產業常出現之融資手段,諸如ICO、STO等。應予注意者係,近來金管會針對STO逐漸增強監管力道,證券性質之代幣亦將納入證交法之範疇,此塊之法令遵循亦應併予注意。

 

  此次函令之發布,前述之影響主體於7月1日起即須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和洗錢防制義務,包含實地查核、交易監控、留存交易紀錄及通報等,故業者必須在兩個月內通知現有客戶重新開戶,否則7月1日後將無法交易,而不能將虛擬通貨轉出為法幣

 

  然由於該函令之適用範圍極廣,且虛擬通貨因其去中心化之特性,仍保有相當的匿名性,是故VASP在通報上應如何完全符合法令要求,須審慎思考。未來法令及實務走向將如何反應,亦值得吾人持續觀察。

 


[1] MaiCoin 數位資產買賣平台成立於 2014 年,是一個虛擬貨幣代買代售的平台,目前平台支援虛擬貨幣市場三大主流幣﹕BTC (比特幣)、ETH (以太幣)、LTC (萊特幣);兩大穩定幣:USDT (泰達幣)、USDC 以及 DeFi 概念幣:DAI (Dai)、LINK (Chainlink)、PAXG (PAX Gold)、COMP (Compound)。其並有多元的支付管道﹕銀行轉帳、超商繳款、台幣餘額等方式可以輕鬆便利的買賣虛擬貨幣。

[2] BitAsset交易所於2018年8月正式上線,目前提供現貨、期貨及衍生品性產品、ETF指數、IEO平台和比特幣質押借貸平台等,且支援三種法幣直接出入金,美元、台幣、人民幣,此外,歐元和港幣可以透過EPay依照當時匯率兌換美元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