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陳營運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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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以及金管會早在2013年就已經發表聲明,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坊間上可見的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數位代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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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玩家透過買賣虛擬通貨獲利,相關所得應比照國內稅制課稅,舉例來說,個人如果是在境內交易,應申報為綜合所得稅當中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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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筆虛擬貨幣的買賣是發生在境外,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每人每年享有670萬元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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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個人銷售虛擬通貨的行為,也可能被歸類在營業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的一環,依照現行稅法規定,如果單月銷售額達到4萬元以上,就必須依法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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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比特幣漸漸被接受為支付工具之一,其交易行為就有可能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價值或換入價值之間,二者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黃士洲教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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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虛擬貨幣的平台主要是將交易架構在境外,國內平台扮演中介腳色,所以虛擬通貨的買賣比較會被歸類在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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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侯陳營運長指出虛擬貨幣被當作商品,以此換得/買入其他實體商品或勞務,法律上就有可能被當作[互易],換入商品的公平價值與換出虛擬貨幣的成本,之間的差距就有可能被當作境內或境外的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