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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未檢附國稅局核發證明 公司不能辦二親等間股權移轉

  • 法律專欄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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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黃 士洲 教授

 

 

  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若屬二親等親屬間的移轉,股東沒有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逕為移轉登記會被處以罰鍰

  2. 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贈稅法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3. 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公司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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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教授分析:

 

高雄國稅局的說法,依照遺贈稅法明文規定的文義解釋看似沒有問題,但實際執行上是否會產生相當困擾?可否要求所有未上市股份的移轉,股東都得提示沒有二親等的證明,或納稅證明,或免納稅證明。

 

順帶一提,二親等尚包含姻親,例如連襟與妯娌。

 

既然42條同等適用於公私機關,且看地政事務所與監理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時,是否要求所有申請人均須出具?抑或只是請當事人自行申明「此非/此為二親等移轉案件」而已

 

個人認為,若未上市公司已經有請當事人自行聲明「此非/此為二親等移轉案件」,除公司當局知悉當事人親屬狀況外,即可免去52條行為罰責任

 

相關法條:

遺贈稅法45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贈稅法第52條: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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