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本文收錄於經濟部「國內反傾銷調查攻略」手冊中)
有關我國反傾銷調查的基本觀念與相關程序,本書前面已詳為介紹。此處要繼續說明的,是要如何應對我國反傾銷調查,也就是從防禦的角度切入,使我國的進口商與外國的涉案廠商等,能了解我國反傾銷調查制度下得採取的防禦措施。所謂的反傾銷調查,簡而言之,是我國的生產者主張外國的生產者將大量的貨物以不合理的低價輸入到我國,損害到我國的產業,而向財政部申請課與高額的反傾銷稅,以保護我國產業。然而,在反傾銷的調查中,雖然矛頭會指向外國的生產者,但實際上可能因此需要支出高額反傾銷稅的,卻是我國的進口商。因此,如不認同我國對特定貨物課徵反傾銷稅,就必須盡速在我國法律的架構下提出反對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以避免不利的結果。
對於反傾銷的防禦,理論上可能會在我國生產者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之前就開始。這是因為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須費時良久,在業界也多半會傳出風聲,如果我國生產者申請反傾銷調查的目的,是希望外國的生產者與國內的進口商對特定貨物主動提高價格,以維持公平競爭時,也許就不需要真正走到反傾銷調查的那一步。不過,絕大多數的防禦,都是在財政部公告開始反傾銷調查之後才依法進行的。
從財政部的公告開始掌握資訊
擬定防禦策略時,主要應參考我國的關稅法第68條與第69條,以及財政部訂定的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並可參照國際間的反傾銷協定。事實上,從財政部一開始發布開啟反傾銷調查的公告後,我們就可以獲得相當多的參考資訊。詳言之,財政部的公告會列出該次反傾銷調查的涉案貨物(包含貨品的分類編號)、涉案國及涉案的廠商、對於財政部來說已知的進口商、申請書的內容摘要、調查程序的進行方式等訊息。通常來說,該公告也會要求利害關係人,例如我國進口商或外國製造商等,在20日內對涉案貨物範圍或公告的內容表示意見。財政部發布該公告的同時,也可以至關務署的網站下載申請書公開版與應訴申請表。
反傾銷調查在時間上的壓力是反方要面對的第一個挑戰
緊接著,在財政部公告發布後1到2日左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下稱:「貿調會」)負責調查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事實。貿調會將發文給外國的涉案廠商,要求提供相關事實與資訊作為調查的基礎,而這也只會給予2週左右的時間。隨即,貿調會將公告進行聽證會,而舉行聽證會的日子,距離財政部伊始發布公告之日,可能不會超過一個月。換句話說,從財政部發出公告開始,有關反傾銷的資訊實際上是如排山倒海般地出現,而且每一個程序的進行都有時間上的壓力,尤其是,通常在財政部公告後的一個月內左右,就必須要進入聽證會這個主戰場。對於不熟悉我國反傾銷法制的外國製造商以及我國的進口商來說,無疑是一大挑戰。
換句話說,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可說是經過長時間的資源整合與證據蒐集,才有可能使財政部同意進行調查,但是與申請人立場相反的外國製造商以及我國進口商,應戰的時間卻是非常緊迫而且有限。
釐清議題與尋求律師的協助
對於我國進口商來說,一開始要盡速瞭解的重點包括:該次反傾銷調查是鎖定某些特定的產品或者是比較寬廣地指向整個產業?申請人是主張某個特定的外國製造商還是整個外國產業的輸入行為造成了國內產業的損害?國內產業的規模有多大?涉案產品的輸入量有多大?申請該次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有多少?是整個國內產業都支持該次反傾銷調查嗎?釐清這些議題,確定自己的業務會受到影響,以致必須要反對課徵反傾銷稅時,就要開始行動,例如依財政部公告的指示在20日內先行表示自己的意見。此時,第一個可能的防禦方向,就是請求限縮涉案貨物的範圍,如果這對於我國進口商是有利的話。當然,為了依法妥適的陳述意見,也應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必須注意的是,國內的進口商雖然也是利害關係人,但真正要被調查的主角是涉案的外國廠商,如果外國廠商不應訴,就會欠缺足夠的資訊反駁申請人的意見。因此,反對課徵反傾銷稅的國內進口商,應盡速提供涉案外國廠商相關資訊,以避免涉案外國廠商因語言不通而發生應訴上的困難,否則連找律師協助涉案外國廠商的時間都可能不夠。
最關鍵的防禦階段
從財政部公告之日開始,到貿調會舉行聽證會的這段時期,可以說是整個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最關鍵的防禦階段,也可以說是整個過程中律師最辛苦的階段。以代表涉案外國廠商的律師來說,時間非常有限,又涉及外文溝通,必須要向客戶清楚說明這次的反傾銷調查的程序,有哪些值得檢討的議題以及可能防禦的方向,均考驗律師的功力。更重要的是,律師要瞭解客戶在其所在國家銷售產品的實際情形,才能發展出防禦的整體策略。
貿調會舉行的聽證會是一種對抗制(adversary system)的模式,由貿調會的委員擔任主席,分別聽取正方與反方的意見,而且還有正方與反方相互詢答的程序。作為正方的申請人,相關資料早已備齊,各參與表達意見的人員亦分撥已定;但對反方來說,要如何整合各方的資源與意見,無疑是一大難事。
詳言之,程序上分配給正方與反方陳述的時間是相同的(各約40分鐘),但是登記參與聽證會且站在反方立場的,往往人數眾多,使分配後的發言時間過於短暫。如果每一家涉案外國廠商都有派出代表以及各自委任的律師,那麼現場不僅會有國家與國家之間利益的衝突,還會有涉案外國廠商與外國廠商之間的商業角力,而律師也要各自維護其客戶的權利。此外,還會有各國駐台使節、進口商、商業或工業團體要發言,在聽證會開始的那一剎那,若欠缺事前的準備,反方的場面會有多混亂,不言可喻。因此,站在反方立場的各利害關係人,應盡可能在聽證會開始前多日就進行協調,不僅是求同存異地整合出防禦方向,也應事先確立在聽證會中的發言順序,以及哪一位律師可做出較長時間的發言,否則根本無從完整的呈現反方的意見。同樣的道理,在正方與反方的相互詢答程序中,如果反方各自為政,每個人都想向正方提問,就容易失焦,無法凸顯反方的質疑。
貿調會對我國產業有無受損一事,審查的範圍包括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並參酌其可得之相關資料,因此反方要將申請人所提有關損害我國之資料,詳予檢視。例如有關申請人及其所代表之產業最近三年生產、銷售之數量與價值、獲利、僱用員工及生產能量之使用等資訊,反方即可檢視申請人提供的這些數字本身是否有誤?比較的時期是否以最近三年作為基準?申請人對這些數字的詮釋是否合理?如果申請人是上市櫃公司,可以透過公開的年報與財報來檢驗這些資訊的正確性,提出有利反方的論述。
防禦的最佳策略是配合調查
在防禦上,可參考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訴求主管機關終止調查,例如主張申請人的證據不足等。然而,從財政部開啟反傾銷的調查後,最佳的防禦策略必定是配合調查。基本上,依實施辦法第21條,利害關係人未依規定期限提供必要資料或有妨礙調查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依已得資料予以審查。如果不配合調查,吃虧的是自己。
再者,必須要強調的是,財政部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涉案的外國廠商可以書面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的申請,逾期財政部將不予受理(實施辦法第23條)。所謂的具結,指的是涉案的外國廠商向主管機關承諾消除傾銷,使我國產業不再受損害。如果獲得財政部同意,在符合具結的條件與價格下,涉案貨物得繼續輸入我國,可說是雙贏的局面。如果涉案外國廠商於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未配合調查,例如根本未提出應訴申請,或是被抽選填寫問卷卻未填寫,即甚難有機會以具結之方式處理。反過來說,如果涉案外國廠商沒有被抽選填寫問卷,卻積極主動填寫,則仍有機會獲得財政部同意以具結之方式結案。
由此可見,積極主動配合調查,是最佳的防禦策略。我國進口商即使是採取反對課徵反傾銷稅的立場,也應將此最佳策略謹記在心,並協調涉案外國廠商配合調查,方能尋求商業上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