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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應注意的營業秘密法制與修法方向

  • 法律專欄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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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主持律師

 

        

 

  2021年7月,法務部等機關公告國家安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為因應日趨激烈的國際產業競爭環境,保護我國經濟與產業發展,擬針對企業營業秘密的保護,加強管制並加重處罰。因此企業與員工均應對營業秘密的概念有所理解,使擁有營業秘密的企業能獲得法律的保護,並避免企業與員工誤觸法網。

 

  營業秘密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上,指的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這些資訊必須要因為其秘密特性而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已經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會受到保護。簡言之,若企業認為自家工廠製造的方法或技術等資訊屬於具有經濟價值的秘密時,即應透過將其標示為機密,交由特定人管理並限制相關人員取得等措施,加以保密,才有機會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所謂合理保護措施,在實務上可能會因不同產業的產業特性而應採取更特別的措施,但我國企業應盡速檢視是否有上述營業秘密的存在,盡早規畫保密措施。舉例來說,近日聯電與美光的營業秘密訴訟,DRAM製程是否具備秘密性,成為法庭攻防的焦點之一。如果該資訊已在網路上公開或者已經為業界所知,就會因為欠缺秘密性而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但如果是連競爭對手都不知道的重要製程資訊,當屬營業秘密無疑。若企業尚難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秘密時,先盡速列入營業秘密的範疇而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有機會獲得法律的保護,進而取得商業上的優勢。否則,連獲得營業秘密法保護的機會都沒有。

 

  此次為加強營業秘密的保護,國家安全法的修正草案規定,竊取國內高科技產業「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將會面臨比原先營業秘密法更重的刑罰;另一方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草案則規定,曾任職於這類產業技術發展單位之人,赴陸也須經過事先的審查許可。政府期望透過這兩個法案,運用更強力的管制手段,來避免我國的產業秘密遭到國外經濟間諜的竊取。果如此,原本僅僅是在保護私人所擁有營業秘密的制度,將被提升到國家安全的層級,使營業秘密的侵害轉變成為對國家安全的侵害,因此提高對犯罪者處罰的刑度。換言之,行為人竊取或洩漏的若是與國家的競爭力息息相關的核心關鍵技術,就會被認定為是對國安的威脅,而涉及嚴重的處罰。

 

  然而,此次修法對未來司法機關的執法態度是否產生更深層的影響,值得思考。簡言之,在認定營業秘密是否受到侵害時,司法機關應先考量企業的利益而以霹靂手段保護營業秘密,抑或應該更審慎的判斷以避免員工離職時更容易受到追訴,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曾經出現過的案例是,南亞科的員工在離職前透過USB將自己的手機與公司的電腦做連結,南亞科指出其防護系統因此被破壞,使這支手機得以下載南亞科大量的營業秘密資訊。南亞科為此提告,該離職員工面對刑事追訴與鉅額民事求償。但為何僅透過USB使手機與公司電腦連結即可破壞南亞科的防護系統,令人費解。一審法院在漫長的審理後終於判決無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但偵查中該離職員工已被羈押兩個月,仍未完全免於牢獄之災。若該離職員工抗辯屬實,僅是透過USB將自己的手機與公司電腦連結以充電,卻須於離職後長期面對竊取營業秘密的民刑事訴訟,甚至先受到來自國家的羈押,確實有所不公。未來的修法,若要進一步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產業,是否將導致司法機關在執法認定上更偏向於保護企業而非員工,甚至選擇性保護特定企業或產業,均值得檢討,以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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