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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欄: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須留意之贈與稅問題

  • 法律專欄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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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平 實習律師      

 

 

許多家長基於保障子女、財富傳承的考量,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成立人壽或年金保險契約,待子女成年或其它適當時機,再將要保人從自己變更為子女。在一般觀念中,這個行為是「幫子女投保,等子女成年後再讓他們自己負擔保險費」,而不是「將保險契約當作禮物送給子女」。然而,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這種更改保險契約要保人的行為將可能被認為是贈與行為,需要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實務上就曾經有這樣的案例:一位母親早年以自己為要保人和受益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幫子女投保人壽保險,之後再把要保人變更為原本為被保險人的子女,讓子女繳交自己的保險費。由於這份保險契約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已經超過法定免稅額度,因此被稽徵機關另行補課贈與稅。

 

問題一:為什麼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就是贈與?

 

一般人在直覺上會認為能取得保險金的是受益人,要保人只負責繳納保費,所以只要不是變更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就沒有贈與問題。

 

然而,作為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要保人的權利包括:1.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2. 質押保險契約和保險公司借款;3. 透過解除保險契約的方式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新的要保人雖然須承擔每期繳納保費的義務,但也因此取得作為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的權利,例如保單價值準備金,長期下來也可能累積了不小的金額。因此,稽徵機關可能認定此無償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就是一種把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的權利無償給予新要保人的贈與行為。

 

問題二:為什麼贈與價額會用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計算?

 

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各年度溢繳保險費的累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的規定,贈與財產的價值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在法令沒有特別規定時,「時價」依市場價值估定。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在保險契約中扮演以下角色:

 

1.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用來墊繳保費;

2. 要保人解約時,保險人會以保單價值準備金額為基礎,帶入公式、扣除一定費用後給付金錢給要保人;

3. 要保人以保險契約質押向保險人借款時,保險人會在保單價值準備金價值範圍內,依據保險契約性質和存續期間長短,核貸一定比例的金額給要保人運用。

 

由此可見,要保人可以行使的保險契約上權利當中,權利的價值和保單價值準備金息息相關。實務上因此認為,保險契約的價值即是透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表彰,所以贈與價值可以透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來認定。

 

問題三:可不可以主張子女沒有實質取得任何財產,所以變更要保人的動作不算贈與?

 

應該是不行的。贈與的受贈人不必然會獲得實體的財產。稽徵機關和法院在「變更要保人」這個行為中,重視的是要保人契約上權利的移轉。一旦變更要保人,要保人這些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會隨同移轉給新的要保人。因此,不論新的要保人有沒有實質獲得有形的財產,都不影響贈與稅的課徵。

 

藉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雖然「變更要保人」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可考慮選項,但如果涉及金額過大,就不得不留意背後的稅務風險。在從事此類規劃之前,宜洽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並留意是否有補申報或繳納的必要,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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