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加盟是現代社會常見的商業模式之一,依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TCFA)公布「2023台灣連鎖店年鑑」的統計數據,截至去年台灣地區連鎖品牌總部家數約2,920家,年增1.7%,連鎖店總店數約12萬1,162店,年增4.1%,顯見加盟產業仍在持續成長。對有意加盟者來說,加盟模式可以利用既有品牌的商譽和經驗,減少創業前期的自行摸索;而對加盟總部來說,除了加盟權利金的收入外,更可以藉由招募加盟以複製經營模式快速擴充。這確實是雙贏的好事,但實際上因加盟而產生的糾紛,卻也屢見不鮮。這些糾紛的原因,有很大部分是因為加盟雙方的資訊落差所導致的。因此,若要從事加盟,對於資訊揭露的規範即不可不知。
加盟品牌總部需要揭露哪些資訊
為什麼資訊揭露會這麼重要呢?在法院的許多判決中,均認為在招募加盟的過程裡,加盟總部與交易相對人(即有意加盟者)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因為在締結契約之前,關於加盟的重要資訊都掌握在加盟總部手中,而交易相對人對於這些資訊難以全然獲悉,因此加盟總部相較於有意加盟者處於資訊上優勢。倘若加盟總部未提供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即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契約,這種利用資訊不對稱爭取交易的舉措,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顯失公平」行為,且因加盟招募屬繼續性之交易模式,其造成損害的可能性也很可能被認為符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要件,因而構成違法。
但是,加盟所涉的資訊相當繁多複雜,那些才屬於必須在交易前事先揭露的重要資訊呢?依據公平會公布的「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需要揭露的資訊包括以下七大部分:
1、開始營運前的各項費用:這其中包括保證金、加盟金、教育訓練費、開店前進貨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費用的金額。
2、營運期間的各項費用:這其中主要是權利金之計收方式,以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費用的金額。
3、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的重要資訊:這其中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5、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6、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
7、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揭露的方式:口頭揭露仍有不足
上述這些資訊,要用什麼方式提供,在實務上也是個易生爭議的問題。早期法規規定必須以紙本書面方式提供,但近期因應通訊科技的使用,已修改為用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都可以。但需特別注意的是,法規中雖然允許多種揭露方式,但這其中並未明確列出「口頭」,那麼加盟總部以口頭說明方式向有意加盟者揭露,是否合乎規定呢?
過去即曾發生案例,某加盟總部認為有些資料會隨時間變化,例如商品及原物料的種類、價格均可能隨季節而變動,若以書面提供將須隨時修正而滋生困擾,因此改以口頭方式提供給有意加盟者,經公平會認定其提供方式未符規定而加以處分。加盟總部不服而提起訴訟,不過法院認為:縱使加盟業主有以口頭說明部分加盟重要資訊,惟口頭告知稍縱即逝,加上人的記憶力短暫,無法仔細審酌所得口語資訊是否完備,對於已處資訊弱勢之交易相對人而言,實難經由口頭探詢即可獲悉充分完整之交易資訊,亦難進而據以充分評估所須投入之成本、獲利及風險等情狀,故而最終維持處分。且近期亦有判決指出,因加盟相關資訊複雜難懂,基於「文字記載明確,且能攜回審閱數日,使處於資訊弱勢之加盟者能正確評估各項條件」的理由,而否認經由口頭說明的資訊揭露合規性。
加盟在現代已成為一種趨勢,有意藉加盟來創業的人,即需仔細評估各項加盟重要資訊,方能事先避免許多無謂損失;而加盟品牌總部更需注意在招募加盟過程中,資訊揭露的內容及方式等均須符合相關規範。此外,法規中也更進一步要求加盟總部,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應提出證明,加盟總部應特別留意如何遵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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