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宣布《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 (REJ)及附屬規則將於2024年1月29日生效。
REJ將取代根據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 (MJREO)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現有安排。 而MJREO將繼續適用於在REJ開始日期202年1月29日之前所取得的判決。
最新發展?
取消專屬管轄權要求: 根據2008年MJREO機制,只有雙方在引起爭議的合約中有專屬管轄權條款時,判決才能互相執行。REJ完全取消了這項要求。
擴大的相互強制執行範圍: 2008年MJREO僅允許針對合約糾紛進行相互強制執行。REJ涵蓋幾乎所有民事和商業性質的事宜,除非有關事宜被明確排除。
更多可強制執行的濟助: 根據2008年MJREO先前的機制,只有金錢濟助可以在香港和內地之間相互強制執行。非金錢濟助現在也可以被相互強制執行,如宣告性濟助或強制履行令。
有什麼事宜被排除?
以下事項已被排除在REJ的相互強制執行範圍之外:
• 仲裁相關事宜;
• 資不抵債、重整及破產事宜;
• 臨時措施,例如禁制令和凍結令;
• 非司法程序,例如行政或監管程序;
• 遺產的繼承、管理及/或分配;
• 受《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 管轄的婚姻或家庭案件:
• 某些海事相關事宜; 及
• 某些智慧財產權事宜,例如侵害專利、釐定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
將已登記的判決作廢
當事人必須在向他送達登記通知書日起的14天內提出將在香港登記的判決作廢的申請。雖然這段時間很短,但可以申請延長此期限。
如果被執行判決的一方能夠證明以下任何一個理由,法院必須將登記作廢:
• 原審法院對爭議沒有司法管轄權;
• 被告沒有獲得合理機會作答辯;
• 該判決是以欺詐手段取得;
• 該案在香港展開訴訟後獲內地法院受理;
• 香港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判決;
•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已作出判決,且該判決已在香港被承認或強制執行;
• 同一案件已有仲裁裁決;
• 強制執行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 REJ的某些程序或實質上不獲遵守;或
• 該已登記判決在上訴或再審後遭推翻或作廢。
香港可行的強制執行措施
有關判決完成登記後,當事人可以充分利用香港可行的強制執行措施,就像外地判決是由香港法院作出的一樣。 這些措施包括:
• 土地、財產或證券的押記令;
• 針對判定債務人的檢查令以確認其資產在哪裡;
• 要求交付貨物的執行令;
• 通常用於要求持有判定債務人資金的第三方銀行向判定債權人付款的第三債務人的命令:;或
• 清盤或破產令。
實際考慮因素
從國際商業角度來看,香港現已成為 (比以往都更加能夠) 解決涉及內地人士或資產的國際或跨境商業爭議的首選地點。在大多數商業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利用REJ在內地強制執行香港判決而無需重新作出新訴訟,從而節省大量成本和時間。
在詐騙和資產追蹤案件中,詐騙受害者現在有可能在香港尋求救濟措施,以追回在內地被盜並且耗散的資金。
我們仍有待觀察究竟根據內地法律所作出的判決,有多大機會令香港資產面臨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內地有不少的法規在香港並沒有同等的法例,又或者有關法規可能被視為不符合香港的公共政策,而後者是香港司法機構可以拒絕登記該內地判決或將已登記判決作廢的理由之一。這一領域的法律無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展。
因此,對於希望保護其資產的個人來說,適當的規劃將變得越來越重要,以減低由於香港和內地之間更廣泛的相互強制執行判決安排所帶來任何意想不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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