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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美國法院開啟訴訟的通知,該怎麼辦?

  • 法律專欄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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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Robert J. MalatakEloy A. Peral, 與 歐陽弘律師

 

 

當被告不在美國境內時,美國法院是否會同意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訴訟文件的送達?此是否會因被告位於海牙送達公約(Hague Service Convention)的締約國或非締約國而有不同?台灣的企業或個人若收到美國法院開啟訴訟的通知或命令,又應如何處理?

 

 

美國第11巡迴法院下的佛羅里達中區地方法院(下稱:佛州法院)於2023年11月出現了一個新的見解,認為在海牙送達公約下,一般來說是不容許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送達的。該見解採取少數說,與近期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採用的方式並不相同,使過去數年間常用的電子郵件送達受到了挑戰。

 

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締約國須指定一個中央機關,以收受來自其他締約國送達文件的請求。海牙送達公約有指定某些替代性的送達方式,例如說,當內國法同意某種送達方式,或是締約國彼此間另定有協定時,依其規定進行。但佛州法院於Duong v. DDG BIM Servs. LLC一案中指出,若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下替代性的送達方式,則不應進行電子郵件送達。See Duong v. DDG BIM Servs. LLC, 2023 WL 7209982, __ F. Supp. 3d __ (M.D. Fla. Nov. 2, 2023) (interpreting that the Convention "ordinarily prohibits email service on foreign defendants locat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在美國,聯邦法院偶爾會允許以電子郵件進行訴訟文書的送達,甚至是以社群媒體等通訊工具為送達,只要這些方式能遵照聯邦的送達規定為之即可。這種送達方式,最近因為紐約破產法院在三箭資本(Three Arrows Capital)的跨國破產案中,使用Twitter (現在已更名為X)與電子郵件對位於美國境外的美國公民進行送達,而受到注意。三箭資本,就是2022年一連串破產的加密貨幣商中其中一家。在佛州法院眼中,適用海牙送達公約時,在美國境外一般而言是不可以使用替代性的送達方式。申言之,當事人僅可在海牙送達公約所規範一造辯論判決的範圍內,在符合某些條件下,方得請求法院進行替代性的送達方式。

 

位於台灣的企業或個人,若在美國法院涉訟時,可能會因台灣並非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而有不同的應對方式。首先,既然台灣並非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佛州法院較為嚴格的送達標準,無從適用。對於美國法院來說,當被告位於台灣時,會考慮進行的送達方式可能有三種。第一,根據台灣有關內國訴訟的相關規定進行送達;第二,透過外交管道囑託送達;第三;基於原告方的請求,進行聽證程序後,使用美國法院所允許的替代性送達方式,例如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但從台灣法院的角度來看,美國法院應踐行的合法送達程序,僅僅只有依據台灣的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3條,以書面經由外交機關為送達這種途徑而已。因此,位於台灣的企業或個人,若未收到合法送達的訴訟開始通知或命令,可在台灣法院前取得程序上的抗辯(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參照),也就是在原告方請求台灣法院承認與執行該美國法院判決時,若實質上台灣的被告在美國並未出庭應訴,台灣的被告可主張該判決不得在台灣被承認與執行。

 

以上抗辯,並不是說台灣的企業或個人可以一味地抗拒在美國法院應訴。因為一旦未進行應訴,難免美國法院更容易會對台灣的企業或個人做不利認定,而且美國法院的判決原則上在美國都會是有效的,是可以被執行的。台灣的企業或個人,為了確保自身的權益,當然是在美國法院前進行實質的攻防,才是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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