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Dr. Stephan M. Ebner、歐陽 弘 所長/律師 與 馬承佑律師
概述
德國的民事訴訟體系以其效率和誠信而享有全球聲譽,對於台灣企業而言,如果發生涉及德國的糾紛(例如在台灣與德國公司的交易中,德國公司的違約行為),在德國法院提起訴訟可被視為可靠和直接了當的法律行動。德國的司法體系與台灣有許多相似之處,如該國亦有三級法院體系,由地方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通常持續8至11個月,而上訴程序持續約6至8個月,亦即法院程序通常在14至19個月內解決爭議。此外,該國司法系統也存在著諸如支付命令和書面證據程序等制度,相較於一般的民事訴訟而言,紛爭能更加迅速解決。
無論爭議案件是否有涉外因素,德語仍然是德國法院中唯一接受的語言。此外,德國民事訴訟中的各種法規及實務慣例仍存在一定的複雜性,若無專業知識,一般人難以輕易進行。從而,要通過德國的司法途徑解決紛爭,一支有能力的台灣法律團隊搭配經驗豐富的德國律師將至關重要,也是獲得有利結果的唯一關鍵。
法源基礎
德國法律屬於歐陸法系,該國之民事訴訟法(Zivilprozessordnung,簡稱ZPO)是民事訴訟的主要法源依據。此外,德國的《家事事件和非訟事件程序法》(FamFG)亦適用於特定領域,如家事法律的相關案件。
法院體系
德國採用統一的法院體系,民事法院並無邦與聯邦之區別。其法院體系包括邦地方法院(Amtsgericht)、地區法院(Landgericht)和邦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最高層級的法院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簡稱BGH),管轄所有上訴到聯邦層級的案件。
專屬管轄權條款
與台灣類似,在涉訟雙方的協議中有專屬管轄權條款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尊重該管轄權之協議。然而,管轄權協議的有效性仍然需受法院審查,尤其是如果法律明文規定該案件應由特定法院管轄,則法律規定仍優先於雙方間的管轄權協議。
裁判費
要開啟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原告應先支付裁判費。裁判費的計算通常取決於標的金額,標的金額越高,裁判費也就越高。如果起訴請求多個不同金額或涉及多個法律事項,則一般將金額加總計算。然而,德國法律也設下了計算裁判費的標的金額上限為3000萬歐元。因此,標的金額2億歐元所需之裁判費,與標的金額3000萬歐元的訴訟費用將會相同。
在訴訟結束後,法院會決定由何方負擔費用。原則上,敗訴方不僅需承擔自己的律師費,還需承擔法院的裁判費。如果原告只是部分勝訴,裁判費用將根據勝訴比例分攤。
如果雙方達成和解,無論是在開庭前還是訴訟過程中,法院在其最終判決中依職權決定各方應分攤之費用。如果雙方在不需要判決的情況下達成和解(亦即雙方也就費用分攤達成協議),裁判費用將減少為完整金額的三分之一。
時間限制
一般而言,於法院起訴請求民事權利的時間限制為3年。此期間從事件發生之後,以及原告知悉或應該知悉導致權利發生的事實及被告是誰起算。除了這個常規期限外,還有特定權利的時間限制長達10至30年不等。這些時間限制可以根據各方之間的協議而縮短或延長,亦可能通過各方的積極請求或通過協商來停止或延長。在德國,時間限制的規定屬實體法的問題,而不僅僅是程序性的。
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為了避免訴訟所需花費的時間過長,以致於原告權利受損,原告得以在訴訟開始前進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假扣押是用於防止債務人隱藏資產,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假處分則用於保持目前的法律狀態。要申請任何一種措施,申請人需要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或資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交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供可信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並說明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包括情況是否緊急。這些證據可以包括宣誓書等其他證據。
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在德國,國內裁判以及符合布魯塞爾I民商事管轄與判決執行法體系或其他歐洲立法的外國裁判可以在不需要另外承認的情況下執行。受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或海牙裁判公約(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等國際條約規範的外國裁判亦可適用簡化的承認和執行程序。然而,如果無法適用上述國際公約的外國法院裁判,就需要通過常規的德國法院程序加以承認,才可以據以執行。
鑑於台灣既非歐盟成員國,也非上述公約的締約國之一,若要將台灣法院裁判在德國執行,就需要德國法院另外的承認。
上訴程序
對於民事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一個月,而提出上訴理由的期限是兩個月。這些期限從第一審判決送達之日開始計算,且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得延長。上訴理由可以包括法律適用錯誤,或第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誤。當上訴法院的判決涉及重大法律問題,或者需要作出判決以確保法院裁判的一致性時,當事人可以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關於法律問題的第二次上訴。
和解
一般而言,德國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皆會採取積極推動和解的立場。通常,法院程序會從調解階段開始,法院將與兩造進行互動,分享初步看法,偶爾提出和解建議。法院亦可能建議調解或其他替代性紛爭解決方法。如前所述,如果案件以和解結束,裁判費用會減少。
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在訴訟之外,涉入糾紛的各方亦可以使用各種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調解和仲裁。
在調解中,具有經驗的調解委員或法官將給予爭訟各方協商解決糾紛的機會。調解程序鼓勵各方基於開放態度溝通和合作,促進與所有參與方利益相符的協議。
德國民事訴訟法亦規定了仲裁的規則,該法深受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模範法之影響。然而,法律所定之規則僅在各方沒有另行協議時始適用。作為《紐約公約》(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之締約國,德國承認並執行仲裁庭根據《紐約公約》做出的裁決。
綜合上述,德國法制為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提供了完整的框架,使涉訟各方可以從眾多方法中選擇,以滿足其特定需求。實際上,相較於傳統訴訟制度,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在德國法律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並在商業糾紛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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