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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專欄:公會訂定參考價目表會違法嗎?

  • 法律專欄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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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最近公平會發布數起處分案件,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會或事業團體訂定參考價目表的行為。但是在一般工商運作中,參考價目表或建議價格其實也是日常可見,難道這些參考價目表都會違反競爭法嗎?若參考價目表單純只是建議性質,不具有強制性,在違法與否的判斷上是否又會有所不同呢?上述問題的答案,其實會因為事業間的關係而有所不同,本文將以實際案例進行解析。

 

事業間為水平競爭關係,訂定參考價目表極可能構成聯合行為

 

這裡說的水平競爭關係,指的是在同一產銷階段銷售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事業,由於這些事業間彼此在市場內相互競爭,若共同訂定參考價目表可能會使競爭的程度降低,因此公平法對此情形基本是採取禁止態度,並以聯合行為的相關法條來加以規範。此外,若彼此競爭的同業有意訂定參考價目表,最常見的情形乃是透過同業公會或團體的聚會來討論,因此公平法特別規定:「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例如公平會甫於今年3月27日發布的處分書,即就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建議工資、機車未維修診斷建議估價費及改善汙染價目參考表給予會員的行為,認定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並加以處分。

 

在此要提醒注意的是,業界經常誤以為只要參考價目表不具有強制性或拘束力就不會構成聯合行為,導致涉入違法風險而不自知。例如在今年初公平會對宜蘭縣重機械操作員職業工會訂定參考價目表的案例中,即可看到被處分人以「對於未遵循參考價目表之會員沒有相關監督措施或罰則」、「通常是交易時由雙方議價,並非依照參考價目表」作為抗辯理由之一,而且價目表上也確實印有「本表僅供參考,非約束固定價格。實際價格採自由報價為準」的文字。不過,公平會最終仍做出處分決定,並且在處分書中明確指出:「該當本要件並不以強制性作為違法要件之考量」。亦即,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若訂定參考價目表,縱使沒有任何強制性或拘束力,也沒有監督或處罰措施,仍然極有可能構成聯合行為

 

事業間為垂直交易關係,訂定參考價目表有合法空間

 

這裡說的垂直交易關係,指的是事業間有類似供應商與經銷商間上下游交易的關係。此時上游事業對下游提供參考價目表的行為,主要是以公平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的相關條文來加以規範。由於限制轉售價格一方面具有限制核心競爭事項的負面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具有提升通路品質、促進品牌間競爭的正面效果,因此並非全然違法。且公平會對上下游業者間的參考價目表或建議售價,也曾作出行政解釋謂:「在經銷契約上明定建議售價,如對下游經銷商未要求或約定應以該上下限價格出售或不得打折,即不能僅以印有建議售價而認定違反…」,據此可知,倘若參考價目表不具有任何強制性,只是單純的建議,並不會違反限制轉售價格的規定

 

需進一步說明的是,關於強制性或拘束力的有無,並非僅依據價目表上是否載有「建議」、「參考」等字句來判斷,也不是直接從契約內是否有強制或拘束的條款就能逕行認定,而是依據實際發生的交易情況進行綜合衡量。過去即曾有上游供應商提供建議價格予所屬經銷商參考,但並未規定下游事業必須依照建議零售價格銷售產品;不過因有特定零售商低價銷售而引發其他零售商抱怨,上游供應商乃要求該低價銷售的零售商將商品下架停售,並暫停供應給該零售商。上開行為即被公平會認定涉及限制轉售價格而予以處分。

 

綜上可知,關於參考價目表是否會違反競爭法,關鍵的判斷重點在於事業間的競爭關係。倘若參考價目表是由同業公會、事業團體或競爭同業所訂定,那麼不論是否具有強制性,都有極大的違法風險;而若是由上游供應商自己訂定後提供給下游,此時才需進一步考慮強制性的問題,當在實際發生的交易中屬於純粹的建議,不具有任何拘束力時,參考價目表即有合法存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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