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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泰國進出口許可及併購實務發展

  • 法律專欄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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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進出口許可

 

依據泰國關稅署第94/2564號、第95/2565號函,出口商或進口商均應先經登記並取得執照,始得實際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執照僅晶片卡大小,有效期限3年。不同類型的執照有不同的顏色,視申請人的類型而定。此外,特定商品,至少50個類型的商品,要受到泰國商業部的管制;有些商品則受到更多法規限制。為申請執照,需提出申請書及佐證資料,包括訂購單確認書及發票等。

 

依據進口相關法規,有些商品額外受到消費者權利保護及反傾銷法規的限制。比如,藥品及化妝品的進口需受到泰國食藥署的管制,以確保此類商品的安全性及符合標準。此外,為進口礦物,法律規定攜帶特定礦物比如錫礦,超過兩公斤者,進口商必須取得進口執照,以及特定政府機關的許可。進口武器、彈藥、爆裂物也是受到管制的,進口商必須取得泰國內政部的執照。

 

另一方面,特定商品的出口也是受到管制,比如古董及藝術品,必須取得泰國藝術部的執照。此外,煙草及農產品出口則受到數量管制。

 

特定商品則被列入管制清單或禁止清單。管制清單的商品比如活體動物、汽車零件、香煙及酒類等的進出口,必須取得執照且需提出額外的證據。禁止清單比如毒品、色情商品、違禁品等,則在進出口兩方面都被嚴格禁止。

 

併購

 

泰國最高行政法院近來廢棄第一審法院有關請求撤銷True公司與Dtac公司間併購案的判決。

 

泰國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電信服務是基礎建設,對公眾影響甚鉅,而電信業者為數不多,幾乎可被視為獨占。因此,本併購案對於商業競爭及公共利益皆有影響。

 

2024年3月25日泰國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駁回五位消費者之請求的判決,該案原告請求撤銷該併購案以及泰國國家廣播及電信委員會有關電信業併購案判斷基準的函令。最高行政法院命令中區行政法院受理此案。然而,最高行政法院亦表示,儘管提出請求的法定期限已經屆滿,該案得以行政法院組織及程序法第3條的公共利益加以考慮,行政法院依同法第52條應予受理。

 

消費者主張True公司與Dtac公司間的併購案對大多數的使用者包括對AIS公司的客戶造成損害,及國家廣播及電信委員會的函令不合法。True公司將成為電信業中除了AIS公司以外的唯一重要供應商,導致服務資費的上升,消費者也只能在AIS公司與True公司之間擇一。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該案對消費者及公眾具有廣泛與深刻的影響,行政法院應對五位消費者的請求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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