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照片來源:自由時報
公平會於今年11月14日正式公告「受理Uber Technologies, Inc.與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之結合案」,Uber Eats 對Foodpanda 的併購再度成為各界關切焦點。據近日新聞報導,立法院對公平會的質詢中,多聚焦於外送平台結合案的審查,外送員更是集結於公平會前進行陳抗活動表達反對併購案的立場,而Uber Eats則表示希望能和公平會討論出對商家、外送夥伴、消費者都有利的方案。
雖然Uber Eats 至今並未對公眾明確說明其提出的有利方案為何,不過這個議題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考慮結合所可能產生的經濟綜效問題,且過去公平會亦曾指出該案的審查包含「市場效益」面向。故本文將進一步探討在重大結合案件中,所謂整體經濟利益考量因素中的「經濟效率」概念,以及其審查重點。
「經濟效率」屬於申報事業的積極抗辯
Uber Eats對Foodpanda的併購「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可謂多數意見。不過在此需要特予釐清的是,「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並不直接等同於「禁止結合」。公平會訂定的結合處理原則第13點就規定:「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之結合申報案件,申報事業得提出下列整體經濟利益考量因素供本會審酌:(一) 經濟效率。(二) 消費者利益。(三) 參與結合事業原處於交易弱勢之一方。(四) 參與結合事業之一屬於垂危事業。(五) 其他有關整體經濟利益之具體成效。」從上開規定可以得知,「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的法律效果乃是「需要進一步衡量整體經濟利益」。具體的結合個案,究竟有何整體經濟利益內容值得考量,此屬於申報事業的積極抗辯,需要由申報事業積極主動向公平會提出。
在結合審查程序中讓申報事業可以提出抗辯,並非我國法制獨有的設計,其他國家也普遍有所採用。例如美國於2023年發布的結合指導原則,便規定結合事業可以提出以下方面的證明來進行抗辯:
(一)垂危事業(Failing Firms):需要有證據顯示垂危事業有重大營運虧損,僅能依靠該結合度過難關而沒有其他選項。
(二)參進與重新定位(Entry and Repositioning):結合事業提出證據讓主管機關評估結合後的市場可以更加吸引新的業者參進,一般來說是透過即時性、可能性及充分性來評估其效果。
(三)促進競爭效率( Procompetitive Efficiencies):結合事業在此方面提出的效率內容,其前提必須是並非對其交易對象採取反競爭惡性條款而來,才有可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認可。例如說:結合事業可能會認為結合後可以讓成本下降,這屬於結合產生的效率;但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成本節省其實反映了壟斷⼒量的增加,那麼就不會將這樣的成本節省認可為效率。此外,倘若不存在驗證效率的可靠⽅法,或結合事業未提供可靠的驗證⽅法,那麼主管機關同樣無法認可這些效率。
重大結合案中的「經濟效率」需要符合條件的證明
從上述內容可以發現,結合所可能產生的經濟綜效,需要符合某些條件才會被採認。目前相關規定是,經濟效率應符合以下條件:「(一) 可被證明在短期內實現。(二) 無法透過結合以外之方法達成。(三) 可反映至消費者利益。」例如過去的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參與結合事業主張的「經濟效率」包括「本結合案實施後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整合人力與財力,並承諾提升各項品質的投資與研發」,不過公平會認為事業之資源整合、服務品質之提升,本來就是因應市場競爭所須自主採行之經營策略,且參與結合事業並未主張該等利益只能以採行本結合途徑始可達成,亦未證明即便未結合,面對市場競爭亦不會進行該等投資研發,因此並未採認這些經濟效率的主張。
在上開案例也可以看出,重大併購案中,「經濟效率」屬於結合審查中的重要環節,且公平會要求事業需要提出符合條件的證明,亦顯示公平會對「經濟效率」採取相當謹慎的立場。因此,本件併購案的事業對「經濟效率」提出的主張及方案內容,以及公平會對其證明的驗證及審查,都將影響未來產業發展,值得各界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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