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Anthony Rapa 合夥律師、Alan G. Kashda 資深顧問、歐陽 弘 所長/律師

近年來,全球供應鏈因強迫勞動(forced labor)與人權侵害問題而日益受到關注。台灣企業向美國出口商品時必須注意到,美國為防止涉及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制定有嚴格的法律與規範。近期的案例便是全球最大自行車設計與製造商,臺灣的巨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大),因被認涉及強迫勞動而遭到美國禁止其自行車進入美國市場。清楚瞭解這些美國監管機構重點執法目標的法律,臺灣企業在面對強迫勞動指控時,方能有效降低法律及營運層面風險。
由於記者Peter Bengtsen撰寫的調查報告直指台灣的汽車零組件與電子產業亦涉及相關爭議,明確被點名的,尚有敬鵬、新纖、湧德、美利達、正新橡膠、劍麟、晶碩、勝品、艾訊等等多家上市櫃公司,甚至連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也赫然如列。為此,本文將概述美國有關強迫勞動之主要法律規範,說明美國進口商的責任,並提供實務建議,協助臺灣企業瞭解配合美國進口商進行法規遵循、主動降低風險,避免受到代價高昂的制裁的重要性。若能及早透過國際律師進行盡職審查,一旦出現美國監管機關執法的情況,方能實質而有效的減少貨物進口到美國時可能被影響的時間。
有關強迫勞動的美國法律
近百年來,美國一直禁止進口任何在外國以囚犯勞動、強迫勞動或契約勞動(具刑罰性質)製造的商品。此禁令規定於 19 U.S.C. §1307,由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負責執行。該法將「強迫勞動」定義為:「任何人在受到某種懲罰威脅下被迫進行的工作或服務,且該人並非自願提供此勞務」,並包含強迫或契約童工。CBP 若認為某商品涉及上述情形,將禁止其進口。進口商有機會提出證據證明否則;若未能證明,商品須重新出口或銷毀。
為因應中國政府對新疆維吾爾少數民族的壓迫與強迫勞動問題,美國國會於2021年通過《維吾爾強迫勞動防治法》(UFLPA)。該法設立「可反駁的推定原則」(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凡在新疆地區或由列入「UFLPA實體清單(Entity List)」之企業開採、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均推定係以強迫勞動製成,依19 U.S.C. §1307禁止進口。進口商須負舉證責任以推翻此推定,否則商品同樣須重新出口或銷毀。
CBP審查指標——CBP如何判定商品涉及強迫勞動?
CBP 的強迫勞動調查程序載於 19 CFR §12.42–12.45。若CBP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商品係以強迫勞動製成,可主動展開調查。See 19 CFR § 12.42(a). 外部人士亦可提供具有「合理理由相信」之舉報。See 19 CFR § 12.42(b)。
舉報須附上詳細說明、商品樣本或描述、及可取得的生產事實。經審查後,CBP可依情況採取行動,並考量進口商、外國廠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See 19 CFR § 12.42(d). 若CBP認為「現有資訊合理但尚未定論」顯示商品違反§1307,則會發布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 WRO),禁止該商品進口。See 19 CFR § 12.42(e)。此時,尚將於《海關公報》及《聯邦公報》公告。See 19 CFR § 12.42(f).
凡被CBP發布暫扣令之貨物,若直接或間接自指定地區進口,或由指定的外國生產者製造,除非進口商能提供足夠之證據證明被扣留的商品在任何生產階段均未涉及CBP認定之特定勞動類別,否則視為禁止進口。See 19 CFR § 12.42(g). 進口商可向CBP提交由外國賣方或貨物所有人簽署的產地證明書;若該貨物並非在出口至美國的國家生產,或並非由被指控使用強迫勞動之生產者製造,則進口商需提交該國最後一位所有者或賣方簽署的額外證明書。此外,進口商還必須提供詳細聲明,說明其為查明商品各組件來源及生產中所涉及勞動性質所採取的所有措施,並陳述其對CBP認定之勞動類別在製造過程任何階段使用情形的判斷。See 19 CFR §12.43.
針對《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UFLPA),CBP提出一份「UFLPA實體清單」,該清單整合了均受到UFLPA第2(d)(2)(B)條款下的可反駁推定約束的四種公司:
1. 在新疆以強迫勞動開採、生產或製造商品之實體;
2. 與新疆政府合作,招募、轉移或安置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等受迫害族群勞工之實體;
3. 自上述實體出口產品至美國之企業;
4. 從新疆或與新疆政府合作之組織取得原料的設施或企業(如「扶貧計畫」、「對口支援計畫」等政府勞動計畫)。
國際勞工組織(ILO)亦列舉若干強迫勞動指標,CBP會以此作為評估依據,包括但不限於:
• 利用脆弱性(濫用弱勢)
• 欺騙
• 限制行動自由
• 隔離
• 身體或性暴力
• 恐嚇與威脅
• 扣留身分文件
• 苛扣工資
• 以工抵債
• 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 過度加班
上述指標係CBP在審查企業營運實務時所考量之因素之一。若CBP發現企業存在此類情形,則該等作法可能成為扣留貨物並發布暫扣令的依據。
企業若被核發暫扣令,該怎麼辦?
若CBP展開調查或已發布暫扣令,利害關係人可提供證據證明未涉及強迫勞動。依19 CFR §12.42(d),CBP須考量外國企業、進口商及其他利害方的陳述。在暫扣令發布後,進口商可提交「可進口性證明」(proof of admissibility),例如經簽署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產品非以強迫勞動製造。
針對UFLPA,進口商可申請「反駁推定」例外,進口商須提供:
1. 有效的供應鏈追溯與盡職審查措施,證明商品並非來自新疆或非以強迫勞動生產;
2. 充分回覆CBP的所有資訊要求;
3. 以「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證明未使用強迫勞動。
CBP《進口商審查最佳實務》(Best Practices for Applicability Reviews)亦建議:
1. 保留詳細文件紀錄:
2. 保持資訊敏感度:監測政府、學界、新聞、民間組織等來源,以辨識高風險供應商。
3. 制定應對計畫:確保有清晰流程以應對貨品扣留。
此外,企業可透過司法途徑反駁CBP之決定。若CBP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法院可依《行政程序法》,認定其「武斷和恣意」,撤銷CBP的決定。
台灣企業可事先採取哪些措施以降低風險?
2025年9月24日,CBP 依19 U.S.C. §1307 對巨大發布WRO,禁止其自行車進口。CBP在調查中發現巨大涉及以下ILO強迫勞動指標:
1. 濫用弱勢;
2. 惡劣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3. 以工抵債;
4. 苛扣工資;
5. 過度加班。
換言之,台灣企業不僅可能因自身的直接生產活動而受到CBP制裁,亦可能因其供應鏈中其他公司的行為而被波及。為降低此一風險,台灣企業可在被發布暫扣令之前主動採取行動,透過國際律師的盡職審查,協助檢視自身的勞動實務,也審查供應鏈內合作廠商的勞動狀況。如此一來,即使CBP核發暫扣令,台灣企業也能在最短時間內提出國際律師的盡職審查報告供CBP審酌,減少被影響的時間。
過去企業可能認為僅憑供應商的合規聲明即可符合要求,但現今已不再足夠。企業須全面掌握其供應鏈,辨識所有主要供應商及次級供應商,並評估其勞動實踐。根據CBP的建議,出口產品至美國市場的臺灣企業應採取以下行動:
• 與供應商及利害關係人合作,評估與應對強迫勞動風險;
• 繪製完整供應鏈地圖,從原料至最終產品追蹤風險;
• 制定書面供應商行為準則,明確禁止使用強迫勞動;
• 針對員工與代理商進行強迫勞動風險培訓;
• 持續監測供應商遵守行為準則的情況;
• 發現強迫勞動時,採取補救措施或終止合作;
• 由獨立第三方驗證盡職審查系統的實施與成效;
• 公開揭露其盡職審查制度之運作績效與參與情形。
盡職審查的執行程度將與企業供應鏈中存在的風險密切相關。例如,若企業自中國採購原料或零組件,則在其合規性盡職審查中,應特別納入對與新疆地區生產活動或勞工有無關聯的調查。同樣地,在生產過程的任何階段若涉及移工使用,亦屬高度警訊,因為勞動權益侵害事件往往與移工的僱用情形密切相關。
結論
近期CBP之執法行動,例如巨大的暫扣令案,凸顯了遵守美國針對強迫勞動製品之相關法律的重要性。由於CBP對供應鏈中強迫勞動問題的關注日益提高,企業必須盡早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以確保符合前述法規要求,從而避免進口貨物在邊境遭到扣留。透過建立嚴謹的監督機制、補救措施以及獨立的驗證程序,台灣企業方能在CBP採取行動前識別並降低潛在風險,或是在出現風險時有效降低被影響的時間。
本文之法律意見不代表本事務所立場。有法律諮詢或服務需要者,歡迎與本所聯絡,本所的國際律師團隊,在有關強迫勞動議題方面,將與Anthony Rapa 合夥律師與Alan G. Kashda 資深顧問共同協助客戶處理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