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歐陽 弘 所長/律師
[本文為歐陽弘律師於西元2022年12月1日第26屆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的演講內容,全文刊登於2022.12.8工商時報名家評論]
西門子法務長周炳全(左起)、陽明交大特聘教授林志潔、美光科技策略長周世筑、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嘉慧、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歐陽弘、陽明交大科法學院院長陳鋕雄及科法所所長陳在方合影。圖/台灣科技法學會提供
在金管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下,實收資本額達 20 億元的上市櫃公司於2023年應編制和申報永續報告書(Sustainability Report or ESG Report),以因應國際投資人及產業鏈日益重視的ESG議題,也就是環境(Environmental)、社會(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的相關利害關係議題,企業應如何面對潛在的法律風險?
近年ESG獲得廣泛的重視,但所謂的ESG似乎是一個無所不包的用語,在環境方面,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用水量、廢棄物等量化資訊;在社會方面,包括職業安全(如職災數據)、職場多元化與性別平等(如女性職員及高階主管之佔比)等資訊,在治理方面則包括董事席次、獨立董事席次、董事出席董事會出席率等資訊。未來企業應揭露的資訊可謂相當寬廣,而衍生的潛在爭議在於氣候變遷的訴訟問題。
研究資料顯示,至2022年年中左右,全球有關氣候變遷的訴訟案件總量大約是2014年以前累積案件數的2.5倍。詳言之,在西元1986年到2014年之間,約僅有800餘件的相關訴訟;而在過去8年間則出現超過1,200件,累計後共約有2,000件。但大約有四分之一是出現在2020年到2022年之間。涉及氣候變遷訴訟的產業類別,在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間的一年內,主要是能源產業、石化產業、餐飲業、金融業與交通業等。當然,這些訴訟不全然是在減緩氣候變遷的,也有一些訴訟是在挑戰主管機關對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規範。也就是說,國際間有積極支持ESG的環境議題訴訟,也有反對ESG的,例如說美國德州就規定政府不可以與歧視化石燃料(fossil fuel)產業的企業為商業交易。
跨國企業聲明或揭露的各項環境議題,可說是氣候變遷訴訟中值得關注的焦點,涉及到「漂綠」(greenwashing)的爭議,亦即是否有以環保的名義,而聲明或揭露可能誤導政府機關、投資大眾、消費者的資訊。例如說,荷蘭航空的網站上,聲明正致力於「創造一個對航空業更永續的未來」(creating a more sustainable future for aviation),因為荷航使用的是可減少高達75% 二氧化碳排放的航空燃油,以及進行森林復育等計畫。但環保團體不買帳,向荷蘭阿姆斯特丹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荷蘭航空停止這個具有誤導性的廣告。環保團體的理由是,既然荷蘭航空不斷在擴增航班,這如何能降低排碳?在英國,聯合利華(Unilever)的洗衣精品牌寶瀅(Persil),以廣告宣稱使用他們的洗衣精「對我們的地球更溫和」(kinder to our planet),但英國的廣告標準局(ASA)認定這則廣告具有誤導性,因此下架該則廣告。在英國,訴諸於環保的廣告,必須要有明確的(clear)基礎。英國的廣告標準局質疑,該則廣告沒有解釋為何可以使用「更溫和」(kinder)這個比較用語,闢如這個產品究竟是如何比寶瀅先前的產品或其他品牌產品更溫和,因此該廣告用語欠缺了明確的基礎。聯合利華相當訝異,只能說這是重視ESG議題下的新挑戰。
就此以觀,我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係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未來是否也會為了避免漂綠的情形發生而嚴格地涵蓋到環境議題上,值得觀察。
再者,2022年8月,美國證管會起訴巴西淡水河谷公司(Vale S.A.),主張該公司涉及證券詐欺,亦即透過ESG的揭露誤導政府機關與投資人。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是全世界第二大的礦業公司,而且是全世界最大的鐵礦砂與鎳的供應商。事情起因於2019年時巴西淡水河谷公司位於巴西布魯瑪迪紐(Brumadinho)貯存礦業廢棄物的大壩潰堤,導致近1200萬立方噸的礦業廢棄物沖刷進入河川中,且有150人遭到活埋,總計有270人死亡,對環境與社會均造成嚴重的傷害。美國證管會起訴的理由,一部分就是本於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提出的永續報告書(Sustainability Report)中所做的揭露。詳言之,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明知這個大壩是在貯存有毒的礦業廢棄物,而且在永續報告書中指出該公司致力於遵守「最嚴格的國際慣例」(strictest international practices)以評估大壩的安全,而且大壩百分之百被認證處於安全的情形中;但實際上大壩的安全卻未符合國際承認的標準,而且使用不可靠的實驗數據取得大壩結構的安全認證,美國證管會認為這顯然是刻意隱瞞大壩可能坍塌的風險。
由此可知,永續報告書中的揭露或是相關陳述,國際間已出現被用為訴訟上對公司不利證據的情形。因此上市櫃企業依金管會提出的永續報告書,允宜審慎面對,以避免因漂綠而出現潛在訴訟上不利的證據資訊,否則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出現的風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與第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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